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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旅游局文件
嵊旅[2008] 14 号
关于印发《嵊州市旅游发展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旅游企业:
根据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嵊政〔2008〕43号)文件精神,现将《嵊州市旅游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嵊州市旅游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嵊政〔2008〕43号)文件精神,为加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市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以上的旅游宣传促销资金,每年安排200万元的旅游发展基金,两项经费每年以不低于财政增收的幅度递增,实现滚动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旅游业建设,不得用于与此无关的公务活动和业务接待。
1.旅游资源开发;
2.旅游规划和旅游资源普查;
3.旅游产品设计与旅游线路开发及区域旅游合作;
4.旅游形象策划、包装和宣传促销、节会活动及市场开发;
5. 旅游企业创品牌、上等级奖励;
6、重大旅游项目的贴息补助;
7、旅游项目招商引资;
8.经市政府批准的用于旅游事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年度指标下达后,由市旅游局提出项目实施方案,并经与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立。按轻重缓急筛选项目。财政部门根据确定后的项目实施进度情况拨付专项资金,项目结束后,及时将资金使用情况报市财政局。
第五条 市财政局、市旅游局要按照《嵊州市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嵊政办[2006]161号)的规定,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检查监督。
第六条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监督。
第七条 旅游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应责令其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市财政局可暂停拨款、停止拨款,直至收回专项资金。
(一)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专项资金;
(二)擅自改变专项资金支出范围;
(三)应当政府采购而未依法依规实施政府采购;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二OO八年六月五日
主题词:旅游发展资金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周晓东副市长
嵊州市旅游局办公室 2008年6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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