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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嵊州市鹿山街道委员会文 件
嵊鹿委〔2008〕35号
关于印发《鹿山街道信访突出问题
及群体性事件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各办(中心)、工作片:
《鹿山街道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责任追究办法》已经街道党政联席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鹿山街道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责任追究办法》。
中共嵊州市鹿山街道委员会
嵊州市鹿山街道办事处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主题词:社会稳定 责任追究 办法 通知
报:市委办、市府办、市信访局
鹿山街道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
责 任 追 究 办 法
为强化工作责任,进一步落实社会稳定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目标管理责任原则及责任单位、责任人
各工作片、社区总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驻(联)村指导员包村为责任人,驻(联)片领导、总支书记为第一责任人。
二、责任追究办法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
1、凡受理办结的信访件没有及时落实到位或未做好思想疏导工作,致使信访人继续上访的;
2、信访人进京、赴省、到绍兴市和到本市集体上访,责任人未按要求参加接待或未到现场做劝返工作的;
3、领导或信访部门(含领导接待日)交办的信访件,不按要求和规定程序处理报结的;
4、在重大政治、节庆活动期间,责任办公室(工作片、社区)稳控措施不力,造成信访人上访的;
5、对领导有关信访工作的批示、决定等落实不力或相互推诿的。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发相关办公室(工作片)负责人及责任人当季奖金:
1、发生信访人进京、赴省、绍兴市上访和本市较大规模上访,没有及时报告信息并及时组织劝阻的;
2、因重视不够、措施不力,造成信访人到省、绍兴市或本市重复集体上访的;
3、对受理和上级转办、交办的信访件不认真调处或不按规定时间、程序办理造成后果的;
4、对上访老户稳控措施不落实,致使其重复上访或较长时间滞留绍兴、杭州、北京的。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责任办公室(工作片)不能评定为年度考核先进单位,扣发年终考核奖:
1、当年发生赴京上访,被市通报扣分的;
2、当年发生到省集体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
3、当年发生2批(次)以上到绍兴市集体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
4、当年发生3批(次)以上到市政府集体上访,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
5、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年度综合考核总分在80分以下的。
(四)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追究相关办公室(工作片)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1、劝返接回不及时(接通知后,半小时内未出发的)、不主动,故意拖延、推卸责任,造成非正常上访人员长期滞留的;
2、在带离、候接、劝返接回过程中,发生重大安全问题的;
3、发生集体上访时,因不听调度、不按上级规定时间、指定人员前去做劝返工作,导致上访人出现过激行为,发生违法事件,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4、对本级职责范围内的信访问题推卸责任,致使矛盾激化,或因工作措施不力,处置方法不当,导致信访人越级上访,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5、对上级交办的重要信访件不按《信访条例》的规定时间处理或不按程序办理、处置,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6、对重大信访或群体性事件的苗头因信息掌握和沟通不及时,组织协调不够,紧急情况处置不力等原因,导致事件升级、事态扩大,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7、在重大信访、群体性事件及紧急情况处置中不服从指挥,不负责任,或在紧要关头临阵脱逃的;
8、因工作人员以权谋私、行贿受贿等,致使信访问题处理不公,造成恶劣影响或冤假错案的;
9、不顾场合任意散布不利于稳定的言语,助长群众情绪,激化矛盾纠纷,或因工作人员失密、泄密致使信访人受到打击报复,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组织实施
对相关人和事的处理由街道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