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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金庭镇委员会
金委〔2008〕53号
关于印发《金庭镇人民调解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
通 知
各行政村:
为维护社会稳定,打造“平安金庭”,构建和谐社会,进一步加强基层人民调争解职能,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经镇党委政府研究,特制定《金庭镇人民调解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考核的对象为9个行政村及各村的人民调解员。
二、考核方式
各行政村按月及时上报民间纠纷调处登记汇总表及相关资料,由镇综治工作中心核实,并按年度兑现纠纷调处以奖代补金。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为本村范围及跨村的民间、民事纠纷包括报警件的协调处理件,均纳入考核内容。
四、考核细则
1、书面调解:对一般性民间纠纷的调解:(1)、仅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的,每成功调解一件,奖励50元。(2)、按规范件格式包括有卷宗封面、调解申请书、民间纠纷调解登记表,调查(解)笔录、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等告知书、人民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等,制作调解档案,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成功一件奖励100元,对上报资料不符合规定视情扣减奖励金,直至取消以奖代补金。
2、对典型性的复杂、疑难纠纷,属村级人民调解组织单一调处成功并按规范件格式制作调解档案的予以加倍奖励,纠纷事实需经镇综治办审核确定方可列入兑现。配合性地做好调处工作的,每件奖50元。
3、对跨区域地区的民间、民事纠纷的奖励政策原则上参照上述标准,村与村的可分别计奖。
五、相关制度
1、村调解委员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
2、调处未成或重大复杂疑难需移送的纠纷,村调委会须填报纠纷移送申请书并附加相关材料。
3、各行政村必须每月22日前按月上报纠纷调处情况表,由镇综治工作中心按月汇总。各行政村的月报制,纠纷办结率的综合情况,均纳入年终考核内容,综治工作中心按季召开调解工作会议,汇报交流各村工作。
4、年终对各村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情况进行先进评比并予以表彰,对各村的人民调解员按年度兑现纠纷调处以奖代补金。
5、年终进行村级优秀调解员的评选,并予以表彰奖励。
6、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应退还以奖代补金,性质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分。
六、本办法从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并由镇司法所负责解释。
中共金庭镇委员会
金庭镇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