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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建筑业管理局文件
嵊建管(2008)21号
嵊州市建管局关于本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及
使用登记办法的通知
各施工、建筑起重机械出租、监理企业:
根据绍市建管发〔2008〕52号《转发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08〕76号《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嵊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及使用登记办法,请各企业按本办法规定贯彻执行。
一、我局安监科负责受理工商注册地在本市范围内建筑施工企业与建筑起重机械出租企业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工作。
二、列入备案的建筑起重机械主要包括企业出租或自购使用(以下简称“产权单位”)的塔吊、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及其它起重机械。
三、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应由产权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办理,并提供以下资料(其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产权单位公章,同时产权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1、浙江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表(附件1);
2、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4、产品合格证;
5、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6、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予备案:
1、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五、备案期限:
1、产权单位已有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在今年9月底前办理备案;
2、今后购置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在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及时办理备案。
六、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权属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及时到我局办理注销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
1、浙江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注销表(附件2);
2、被注销设备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表原件。
七、原产权单位应将该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新产权单位,由新产权单位按本办法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八、本市工地实现安装(拆卸)资料报送审核制。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在办理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将以下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与监理单位审核:
1、浙江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表(已经同意备案证明);
2、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3、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4、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5、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6、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7、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9、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它资料。
九、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在收到安装单位提交的齐全有效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审核完毕并签署意见。
十、本市工地实现安装(拆卸)告知制。安装单位应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向局安监科提交安装(拆卸)告知表(附件3),同时按规定提供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有关资料。
十一、市区工地实现登记制。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应向局安监科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其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同时使用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1、浙江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表(附件4);
2、浙江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表(已经同意备案证明);
3、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
4、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提供的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由使用单位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5、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6、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7、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二、局安监科自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使用登记资料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核发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予使用登记,并将责令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或者拆除:
1、属于本办法第四条情形之一的;
2、未经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3、未经安装验收或者经安装验收不合格的;
十四、从2008年10月1日开始,不经备案及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使用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在工地使用。
十五、出租、安装、使用单位未按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及注销手续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附件:1、浙江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表;
2、浙江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注销表;
3、浙江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表;
4、浙江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表。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主题词:建筑安全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