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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通知

2021-06-03 嵊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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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嵊地税政(2008)63号


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

    

 

各税务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省地方税务局和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为顺利完成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局领导和税政科、计财科、征管科、信息中心负责人共5人组成,孙作祥副局长为领导小组组长,税政科具体负责清查的日常工作。

       二、宣传动员 提高开展清查工作必要性的认识。  时间在7月底前完成。

为进一步强化对土地税源信息的管理,建立完整、准确的税源信息数据库,市局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宣传工具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提高税务机关内部人员对开展清查工作必要性的认识。各征管单位要对辖区内纳税人通过各种宣传方式宣传税源调查工作的意义。

       三、清查工作的具体事项

   (一)清查范围:纳税人现实际占用的土地,包括:国有土地、集体土地。

(二)清查时间及要求:

1.纳税人自行申报阶段:2008年8月1日至2008年9月15日。

1)电子申报纳税人进入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的“登记管理——税务变更登记——自用土地(出租土地)”检查土地登记信息。如已登记的土地信息与实际占有情况一致的,不作修改;不一致的,进行删除、修改、录入并打印《土地情况登记(变更)表》。

2)非电子申报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征收窗口领取并填写《土地情况登记(变更)表》。

3)土地登记信息有变更的电子申报纳税人和非电子申报纳税人须在9月15日前将《土地情况登记(变更)表》和以下资料各一份上报主管税务机关:

对有产权证的自用、出租土地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复印件;

对无产权证的实际占用土地提供相关部门的批文复印件 ;

对承租土地提供租赁合同(需反映占地面积)复印件。          复印件均需注上“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2. 税务机关确认、录入阶段:2008年9月16日至10月30日。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土地登记信息有变更的电子申报纳税人上报的《土地情况登记(变更)表》,与TF2006上的土地信息比较,无差异的,在TF2006上给予确认。确认路径为“业务处理——办税服务——登记管理——税种税源登记——网上信息变更确认”,在进入“网上信息变更确认”模块中的“审核”栏点击“同意”后点击“保存”确认,确认后到“税种税源登记——土地税源登记”中检查登记项目是否完整、准确。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非电子申报纳税人上报的《土地情况登记(变更)表》,与TF2006上已登记的土地信息比较,无变化的,不需操作;有变化的,根据变化后的土地信息进行删除、修改、录入。具体路径为“业务处理——办税服务——登记管理——税种税源登记——土地税源登记”。

3. 税务机关比对核实阶段:2008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已在TF2006上登记的土地信息与从国土、开发委、乡镇街道和行政村取得的土地信息资料进行比对。

比对有差异的,进行实地核实或由相关部门实地测量实际占有面积后再到“土地税源登记”中进行删除、修改、增加。

(三)撰写总结报告  时间在12月1日至15日

税源比对核实完成后,各征管单位要撰写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清查修改户数、新增应税面积、新增税款等,并于12月15日前上报税政科。

 

 

 

 

 

 

 

 

 

                        〇〇八年八月八日

 

 

 

 

 

 

 

 

 

主题词土地使用税  税源  清查  通知        

嵊州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二OO八年八月八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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