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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嵊州市长乐镇委员会文件
长委〔2011〕41 号
关于做大做强工业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
各工作片、镇级机关各部门、行政村、镇属企事业单位:
为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促进我镇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支持企业发展,特制订以下政策意见:
一、工业规模企业
1、对当年纳税销售收入新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每家奖励3万元。
2、对当年纳税销售收入新达到4000万元及以上且比上年增长30%以上的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
3、对当年纳税销售收入新达到6000万元及以上且比上年增长30%以上的企业,每家奖励8万元。
4、对当年纳税销售收入新达到8000万元及以上且比上年增长30%以上的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
5、对当年纳税销售收入新达到1亿元及以上且比上年增长30%以上的企业,每家奖励20万元。
二、“30强”、“30优”企业奖励
6、首次被评为嵊州市“30强”企业,奖励10万元。
7、第二次被评为嵊州市“30强”企业,奖励15万元。
8、第三次被评为嵊州市“30强”企业,奖励25万元。
9、首次被评为“30优”企业,奖励5万元。
10、第二次被评为“30优”企业,奖励10万元。
11、第三次被评为“30优”企业,奖励15万元。
三、附则
12、本意见中的年纳税销售收入或单一项目纳税销售收入以长乐镇地税分局提供的数据为准,两者不得重复计算。
13、如果工业规模企业当年实缴税金的地方留存部分低于该企业奖励额度,则最高奖励不超过该企业实缴税金的地方留存部分。
14、本意见的规模以上企业指当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销售收入和实缴税金由长乐税务分局核实。
15、由镇经发局、税务分局等部门成立经济发展考核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经发局,具体负责解释和实施。
16、本政策意见从发文之日起实施,以前的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此为准。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本级必须执行的,本意见也作相应调整。
中共长乐镇委员会
长乐镇人民政府
2011年8月3日
主题词: 工业企业 政策意见
抄送:市委办、市府办、市经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