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嵊州市卫生局文件
嵊卫〔2011〕123号
关于做好卫生系统事业单位人员
聘用合同签订工作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认真贯彻《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浙委办〔2009〕138号)、《关于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117号)、《嵊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嵊市委办〔2011〕14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卫生系统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签定工作,现就重新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对象
参加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符合条件受聘进入相应岗位的在编在岗人员。
二、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期限的规定
聘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期限由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
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年限。
(一)有固定期限合同。为便于管理,除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人员以外,其他受聘人员本次签订有固定期限合同期为3年,从
(二)无固定期限合同。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如果本人提出订立聘用合同至退休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即《嵊州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中第一条“聘用合同期限”中的第(二)款执行)。
1.连续工龄满25年的;
2.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有关签订合同其他事项按照浙政办发[2004]117号文件执行。
三、聘用工作程序
为使本次合同签订工作顺利进行,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要按下列程序操作。
1.加强组织指导。各单位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要做好本单位合同签订的组织工作,并负责布置、指导、实施本单位开展该项工作。
2.把握实施环节。各单位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要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合同签订聘用工作实施方案,召开职工大会,进行动员布置,向全体职工讲清岗位设置过程中对入岗人员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的目的意义和实施办法。
3.规范合同签订。市委组织部、市卫生局任命的各医疗卫生单位的院长(主任)、书记,聘任在专业技术岗位的,由市卫生局与其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保留原编制现担任领导职务人员,由编制所在单位法人代表与其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各医疗卫生单位的副院长(副主任)由单位法人代表与其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其他所有聘用人员由法人代表与其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
四、《嵊州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填写要求
1.填写合同时,要注重合同的严肃性,字迹工整,不得随意涂改、粘贴等。
2.封面的“聘用单位”应填写与单位公章相一致的全称,并加盖公章;“合同编号”必须填写,由各单位统一编号填写。
3、甲方、乙方基本情况填写时要全部填写,不得缺项。
4. 第二条“聘用岗位和职责要求”中,“决定聘用乙方从事××××× 岗位工作”栏中,要求根据所入的岗位填写。如,管理岗位×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或中级、初级)×级,工勤技能岗位技术工×级、工勤技能岗位普工等;双方就岗位变更事宜作如下约定处,统一填写“今后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间转岗时或在同一类别岗位聘用情况发生变化时,需签订(变更)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5.签订合同的日期统一为
五、有关事项说明
1、每人须签订《嵊州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一式三份,用人单位、被聘用人员各一份,另一份上报局人事监察科,归入个人人事档案;由卫生局签订合同的人员一式三份全部上交,待甲方签章后,其中的两份返回单位和本人。
2、重新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后,原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自动终止。
3、各单位重新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完成后,市卫生局将组织人员进行单位相互检查,市人力社保局还将组织审核合同签订情况。
4.聘用合同签订工作要求在
5、有关材料须于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