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关于进一步明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我市自实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制度以来,在各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的共同配合与努力下,实现了新建住宅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全覆盖,上下形成了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共识。但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着需进一步明确住宅多层、小高层的认定、规范操作程序和加强宣传等问题。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和市人民政府关于物业专顼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对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有关事项再作如下明确:
一、明确交存对象。根据《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的规定,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预售许可证》时,必须按照土地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许可证载证的建设规模,明确每项建设内容首期专项物业维修资金的交存对象,并承诺保证在产权初始登记前按实测面积一次性缴交到位。
二、明确住宅多层、小高层的认定。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编号为GB50352—2005)规定,明确6层及以下层数的住宅建筑为多层,9层及以下住宅建筑为小高层,10层及以上为高层住宅,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米为高层。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的认定以规划批准方案为准。自本文发布之日起,新发放《预售许可证》的开发楼盘多层、小高层及高层的认定执行该标准;本发文前已发放《预售许可证》的开发楼盘,多层、小高层等的认定仍按原规定执行。别墅住宅、搏屋住宅的认定不变。
三、加强宣传。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加强对业主物业管理特别是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沟通,严格按规定在产权初始登记前一次性代收代交,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按规定要求明确约定。
四、加强服务。市房管会要树立主动服务意识,印发有关物业管理特别是专项维修资金、保修金等方面的宣传手册和办理须知;要加强与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沟通,在办理预售许可证前,做到一次性告知。同时,要加快建设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网络平台查询系统,建立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对其分户账中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金额的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