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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国土资源局文件
嵊土资〔2011〕157号
关于授予嵊州市第三批
市级“绿色矿山”称号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相协调,进一步推动全市“绿色矿山”创建工作。根据《嵊州市绿色矿山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全市第三批市级“绿色矿山”创建试点企业,经过近一年的扎实工作,完成了创建任务。经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决定:授予嵊州市下王溪后建筑石料矿为嵊州市第三批市级“绿色矿山”称号。
希望获得市级“绿色矿山”称号的矿山企业再接再厉,在矿山生态环境建设中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为生态市建设作出新贡献。
嵊州市国土资源局 嵊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授予 称号 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