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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国土资源局文件
嵊土资〔2011〕152号
关于下拨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工作
专项资金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98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和〈浙江省基本农田划定技术方案〉》(浙土资发〔2011〕51号)文件精神,今年我市要完成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后的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同时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完善和巩固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成果。
为确保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工作 的顺利实施,切实巩固乡镇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成果,根据市国土资源局《关于2011年基本农田划区定界有关事项集体会审会议纪要》(嵊土资重字[2011]22号),确定下拨基本农田界划区定界工作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包括大型宣传牌维护费、保护牌界桩维护费用、日常管理资金补助、验收费用、发放保护卡补贴等(详见附表)。
专项资金待各乡镇街道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工作完成后一次性下拨。请各乡镇街道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保证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全面实现“基本农田标准化,基础工作规范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信息化”的目标。
附件:嵊州市各乡镇街道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工作专项经费分配表
主题词:基本农田 划区定界 专项资金 通知
嵊州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