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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国土资源局文件
嵊土资〔2011〕12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用地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科室、事业单位、国土所:
为加强我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和审批,针对前阶段我市设施农用地审批中出现的新情况,对畜禽养殖规模标准等事项进行明确,望严格执行。
一、明确畜禽养殖规模标准
根据《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浙土资办[2007]151号)、《关于统筹规划进一步积极推进现代畜牧业发展的通知》、《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畜牧业用地调查及规划的通知》(嵊政办[2007]57号)、《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关于切实做好设施农用地管理服务的通知》(嵊政办〔2009〕126号)等文件精神,针对我市实际,规模化畜禽养殖的最小规模为年存栏生猪200头以上的规模场或养殖小区(其他按1头猪=30只蛋禽=6只肉禽=1/10只奶牛=1/5只肉牛或=3头羊等折算),可依各类规划申请设施农用地。据此对于申请年存栏小于上述规模的不属于规模化养殖范围,其用地应利用原有存量建设用地等方式解决。
二、设施农用地审批须符合土地、城建、水利、环保、畜牧等各类规划
项目选址时要注意与土地、城建、水利、环保、畜牧等各类规划的有效衔接。应注意避开集镇村庄建成区和规划区
三、广泛尊重民意,维护群众利益和知情权
设施农用地特别是规模化养殖用地对环境、生活有一定影响,应广泛尊重民意,维护群众利益和知情权,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申请规模化养殖用地时,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
主题词:设施农用地 审批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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