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调整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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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嵊地税规(2012)9号
关于落实调整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
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的通知
各分局(所)、稽查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省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浙政发【2011】99号、以及《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的通知》嵊政【2012】11号文件精神,从2012年1月1日起,我市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从原13%调整为14%,对企业的社会保险费(不含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基数按工资折扣率的55%调整为按工资折扣率的50%申报缴纳(若单位缴费基数低于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按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申报缴纳),50%的工资折扣率有效期截止2013年12月31日止。
另外,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执行省统一缴费比例及50%的工资折扣率的时间按费款所属期确定。即费款所属期在2012年1月1日(含)之后的,按统一费率14%和工资折扣率50%执行;费款所属期在2012年1月1日之前的(包括陈欠),按所属期原规定费率和原折扣率征收。2011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年度结算应补(退)的费款按2011年度规定费率和折扣率结算。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
主题词:调整 养老 保险 通知
嵊州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2年2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