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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嵊州分中心文件
嵊住金[2012]5号
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最低和最高缴存额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及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的通知》(绍住金管[2007]2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2012年我市住房公积金最低、最高缴存额作以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各缴存单位均应按规定做好2012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调整工作,调整后的月缴额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各单位可以在调整月缴存额的同时,对2012年1月起住房公积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缴。
二、按照《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的通知》规定,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有条件的单位,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可适当放宽到五倍;最低不得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最高各12%、最低不低于5%。根据2011年市统计局公布的我市职工平均工资,核定我市2012年职工每月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额单位和个人各为1641元、最低为85元,央企可参照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执行。
三、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计算到元,即见分、角进元。
四、各单位应在6月底前做好调整的相关工作。
五、尚未建立或未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应按本规定及时到本分中心为职工办理建缴或补缴住房公积金手续。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嵊州分中心
二O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公积金 缴存额 通知
抄报:嵊州市人民政府、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董副市长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嵊州分中心 2012年5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