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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教育体育局文件
嵊教体安 〔2012〕 9号
关于下发《嵊州市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市属学校(幼儿园),乡镇(街道、开发区)中心学校、初中、中心小学、完小、九年一贯制学校、中心幼儿园,民办学校:
为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建设“平安校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嵊州市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现全文下发,请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主题词:消防安全 管理办法 通知
抄报:绍兴市教育局安监处,嵊州市安监局。
嵊州市教育体育局办公室
嵊州市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中小学、幼儿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纳入学校目标责任管理体系。
第二章 消防组织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应当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学校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校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各司其职。学校校长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推进“四个能力”建设,保障学校消防安全;
(二)将消防工作与学校的其他工作统筹安排,纳入年度工作计划;
(三)为本校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与岗位消防安全员,明确其消防安全责任;
(五)制定《学校消防灭火疏散应急预案》,完善消防安全制度;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落实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
(六)定期组织防火自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
(七)组建学校义务消防队。
第三章 消防宣传教育
第七条 学校应设置消防宣传栏、消防宣传公益广告牌等固定消防宣传设施,并通过印发宣传手册、张贴图画,黑板报、广播、闭路电视、知识讲座、告家长书等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各学校每学期消防黑板报专刊不少于一期,观看消防宣传片不少于一次。
第八条 学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工作程序及操作规程;
(二)分析学校存在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对策;
(三)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预防火灾、火灾报警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 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责任人员每年不少于一次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条 学校应设立兼职消防教师,负责组织学校师生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认真落实消防安全教育进课堂要求,确保每学期不少于两课时的消防知识教育内容。
第十二条 学校每学期应组织不少于一次的疏散逃生演练活动;有寄宿生的学校,每学期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寄宿生疏散演练,提高学生的逃生自救技能。疏散演练要周密安排,注意安全。
第四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应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及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内的建筑设施,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早期建造无消防栓的校舍,应配备相应的灭火器等消防设备。学校消防重点部位实验室、储藏室、电器间、食堂等易发火灾的地点,要加强管理巡查。严禁下列行为:
(一)违章用火、用电;
(二)埋压、圈占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
(三)占用疏散通道;
(四) 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五)在使用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六)其它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登记备案,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检查与整改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以及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电、用火有无违章情况;
(六)消防安全要害部位的管理情况;
(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及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八)消防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九)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学校消防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检查情况汇报,提出整改意见,明确整改责任人并限期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 建立消防档案。学校应收集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方面材料,落实具体人员,做好消防资料收集、归档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集会、焰火晚会等大型活动,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当做好大型活动的消防安全工作,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情况下,向教体局申报,批准后再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需进行消防设计的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应将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工程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审核,不得变更。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章 火灾扑救
第十九条 学校一旦发生火灾,应当立即启动《学校消防灭火疏散应急预案》,现场最高职位的干部为总指挥,教室在场的任课教师为第一责任人;立即拨打“119”电话报警,并组织撤离疏散;及时报告教体局和当地政府;立即组织校园义务消防队进行扑救。
第二十条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直接参加救火灭火活动。
火灾扑灭后,学校应当按照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报告。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考评内容。对消防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学校和个人,给与表彰奖励;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与行政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二十二条 消防工作纳入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对消防教育管理中作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学校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的;
(二)及时组织或积极参加扑灭火灾,避免重大损失,表现突出的;
(三)制止违反消防法规行为,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学校和个人,视情节轻重、造成的后果及应承担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在年度考核中一票否决。
(一)防火工作责任人不履行职责,未落实有关规章制度,教育管理不力,未及时整改火灾隐患,致使发生火警、火灾的;
(二)值班人员失职或擅离职守,责任区发生火险、火灾的;
(三)违反消防安全制度和有关操作规程,引发火灾的;
(四)损坏或擅自动用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
(五)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导致火灾事故者。
第二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条款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