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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卫生局文件
嵊卫〔2012〕66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请销假制度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切实加强机关作风和卫生行风建设,确保系统上下进一步转变作风、凝聚力量,攻坚克难、加快发展,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卫生系统工作实际,决定进一步规范请销假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请销假制度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和行业特点,进一步完善请销假制度,对单位干部职工外出开会、学习、考察,因病、因事请假,以及按有关规定享受的产假、休假、婚丧假等,都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做到事先请假、准假,事后销假。干部职工产假、婚丧假等请假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进一步规范各单位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
1.按照分级请假原则,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党政正职、乡镇(街道)卫生院院长需到市卫生局办理书面请销假手续。
2.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党政正职、乡镇(街道)卫生院院长因公因私需请假的,应提前将事由、时间、地点及随行人员等报告局办公室。3天以下的由局办公室报局长和联系领导阅知;3天(含)以上的,需分别向联系领导和局长请假,并报局办公室备案。
3.因故不能参加市委、市政府或市卫生局组织的重大活动、会议等,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党政正职和乡镇(街道)卫生院院长需向局长请假,副职需向联系领导请假,并告知局办公室;因故不能参加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市卫生局召开的分线业务会议、视频会议等,需向分线领导请假,并告知业务科室。
4.“五一”、“国庆”、“春节”等节假日期间,各单位应妥善安排好值班工作,至少有一位领导在本市。如离开本市3天(含)以上的,需分别告知联系领导和局长。
三、进一步规范局机关干部请假制度
1.副科级以上局领导(包括局老领导)按照嵊市委办发〔2007〕122号文件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2.其他局机关干部需请假的,3天以下需经科室长同意后向分管领导请假,3天(含)以上的需经科室长和分管领导同意后向局长请假,并报局办公室备案。
3.“五一”、“国庆”、“春节”等节假日期间,各科室至少要有一位干部在本市。如离开本市3天(含)以上的,需告知分管领导。
四、进一步严肃纪律要求
1.各单位领导干部和局机关干部要自觉遵守请销假制度,按规定程序请假,如遇紧急情况需先电话告知,事后补办请假手续。同时必须妥善安排好本单位(科室)或分管工作后方可离岗,假期满后需及时销假。
2.对无故不履行请假手续的,予以严肃批评,造成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附件1:各医疗卫生单位领导干部请假报告单
附件2:市卫生局机关干部请假报告单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