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关于加强市政园林工程市场主体
不良行为考评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政园林工程建设秩序,健全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市政园林工程相关市场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经研究,对参与我市市政园林工程建设活动的相关市场主体进行不良行为考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评范围和对象
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投标的市政园林工程项目范围,所有备案准入参与我市市政园林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及建设单位等企业(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承揽业务和工程建设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强制性标准,做到行为规范、诚信经营,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自觉接受我市建设主管部门(或相关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委托的监督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不良行为考评。
二、考评依据与标准
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省建设厅《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绍兴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市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考评的通知》等文件结合我市市政园林工程实际,对我市相关市场主体进行考评。
市政园林工程相关市场主体不良行为按照相应的《不良行为考评标准》进行考评认定。相关市场主体记入不良行为的,该项目负责人(人员)也同时记入。
三、考评办法:
(一)开发委、城南新区、高新园区、旅游度假区、各乡镇(街道)、水务集团、各建设单位、相关市场主体及人员发现有不良行为的,应及时向市建设局和各开发区建设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单位反映,同时上报《嵊州市市政园林工程相关市场主体不良行为反映表》(见附件)。
(二)不良行为考评采用日常考核和不定期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日常考核工作由监督管理单位(市政质监站)和有关建设单位负责;不定期现场检查由市建设局会同有关单位组织进行。
(三)市建设局每季度对市政园林工程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进行一次汇总,开发委、城南新区、高新园区、旅游度假区、各乡镇(街道)、水务集团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单位和有关建设单位在次季度10日前将上季度的《嵊州市市政园林工程相关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汇总表》并附《嵊州市市政园林工程相关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考评表》报市建设局(由市政质监站汇总),同时将其电子文本通过嵊州市政务网发到市建设局。
(四)市建设局根据开发委、城南新区、高新园区、旅游度假区、各乡镇(街道)、水务集团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单位和有关建设单位上报的不良行为记录及现场检查的情况(由市政质监站汇总),每季度对相关市场主体及人员的不良行为予以公布,公布网址:http://szgczxzl.szzj.gov.cn/gczxzl/001004/(嵊州市建设局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专栏),http://www.szztb.gov.cn/(嵊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以一年为滚动期,即在计算分值时按前四个季度累计。
(五)在日常考核时,相关监督机构可对照不良行为考评表中的相应考评条款进行考核,同时也可对涉及与之相关的其它考评条款进行考核。
(六)市建设局在不良行为记录进行汇总时,对同一时间(7个工作日内)、同一内容(或相同考评条款)有多个不良行为记录的,原则上按一次处理,并按扣分最多的一次记入。
四、考评结果处理:
(一)市政园林工程相关市场主体及人员的不良行为考评结果,由市建设局根据不良行为的情节和性质依法进行处理。
(二)市政园林工程相关市场主体及人员的不良行为考评结果,由市建设局根据不良行为的情节和性质,在职责范围和管理权限内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依法降低其资质、资格等级,吊销其资质、资格证书等处理建议。
(三)施工、监理企业和项目经理(建造师)、总监的不良行为考评结果,作为市场准入、招标人对投标资格预审的重要依据。
1.不良行为一次性扣10分的,停止在嵊承接业务三个月;一次性扣20分的,停止在嵊承接业务六个月;依此类推。
2.同一企业在考评滚动期内同一施工项目中,不良行为累计扣30分的,停止在嵊承接业务三个月;累计扣分每增加20分的,停止在嵊承接业务增加三个月。
3. 同一企业在考评滚动期内多个施工项目中,不良行为累计扣40分的,停止在嵊承接业务三个月;累计扣分每增加30分的,停止在嵊承接业务增加三个月。
4. 在考评滚动期内不良行为累计扣100分及以上的,停止在嵊承接业务,清除市场,缴回备案证书,满一年方可重新备案。
(四)施工、监理企业和项目经理(建造师)、总监(以下简称:投标人及人员)不良行为考评结果,招标人在招标时作为评定投标人及人员诚信行为及管理水平的主要依据,原则上按以下方式进行评定:
1.投标人和人员诚信行为及管理水平评定分值按评标总分值的5%计,投标人和人员各占其二分之一。
2.在考评滚动期内,评定投标人和人员诚信行为及管理水平得分分别=2.1×〔1-考评扣分累计/100〕。
3.在考评滚动期内,投标人和人员未出现考评扣分的,每季度分别加0.1分。其中人员未出现考评扣分的,其加分值(最高0.4分)自动延续到下一考评滚动期,一旦出现考评扣分,其加分值自动丧失并按规定扣分。人员变更注册时,其加分值失效。
4.未列入不良行为考评的投标人和人员,在工程项目投标时,诚信行为及管理水平评定分值分别按1.8分计。
(五)市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其他类企业和人员的不良行为处理已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根据情节和性质,由市建设局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暂停在嵊承接业务1-6个月直至清除市场。
五、市建设局、开发委、城南新区、高新园区、旅游度假区、各乡镇(街道)、水务集团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单位和有关建设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机构人员,落实责任制,加强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以及不良行为记录真实性的核查,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保全不良行为事实的证据和资料。
六、本通知自二〇一三年一月一日起实行,《嵊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处理办法》(嵊建设〔2005〕5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