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嵊州市国土资源局文件
嵊土资〔2012〕137号
关于下发《嵊州市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整改方案》的通知
各国土资源管理所、全市各固体矿产矿山企业: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组织开展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实施及治理备用金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浙土资厅函〔2012〕536号)和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2〕229号)文件要求,我局于6月中旬对全市11家持有效采矿权许可证的固体矿产矿山企业(截止今年4月底止)的治理方案及治理备用金制度执行情况开展了一次专项检查,并针对检查情况制定了《嵊州市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整改方案》。现将该方案下发给你们,请根据方案要求,立即落实整改措施,在年底前整改落实到位;逾期未整改到位的,矿山企业年检不予通过,并将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嵊州市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整改方案》
嵊州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下发 矿山 整改 治理 方案 通知
嵊州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12年11月27日印发
嵊州市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保护与
治理恢复工作整改方案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组织开展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实施及治理备用金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浙土资厅函〔2012〕536号)和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2〕229号)文件要求,我局于6月中旬对全市11家持有效采矿权许可证的固体矿产矿山企业(截止今年4月底止)的治理方案及治理备用金制度执行情况开展了一次专项检查。
一、基本情况
1、治理方案编制审查情况
11家矿山企业均按相关文件要求邀请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编制了治理方案。但由于部分矿山企业的治理方案编制时间较早,而省厅相关资格培训和专家库名单下发在后,导致部分编写人员未按(国土资厅发〔2009〕61号)文件规定取得培训合格证书,部分治理方案的主编、审核、评审人员也不符合(浙土资办〔2011〕32号)文件规定。
2、治理备用金收取情况
11家矿山企业均按照治理责任书约定按时足额缴纳了治理备用金,无免缴情况,但治理备用金收取普遍低于规定标准。
3、治理责任书签订情况
11家矿山企业均按“一矿一签”的形式签订了治理责任书,约定的应缴纳治理备用金的金额与治理方案核定的金额一致,并明确了治理备用金缴纳方式和治理任务、责任,签订人均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
二、整改要求
针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我们把治理备用金收取低于规定标准的补缴作为了此次整改的重点,具体要求如下:
1、今后新设的采矿权都必须按照《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125号)文件要求编制治理方案,且编制单位资质必须符合《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1号)文件规定条件,编写人员必须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治理方案的主编、审核、评审人员也必须符合省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专家库人员名单的通知》(浙土资办〔2011〕32号)文件规定。
2、全市各固体矿产矿山企业务必认真对照《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绍政办发〔2005〕117号)文件规定,重新核实治理备用金缴纳标准,上报我局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补缴治理备用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