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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卫生局文件
嵊卫〔2012〕10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工作的通 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浙江省卫生厅、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2]96号)和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浙卫办妇幼[2012]7号)要求,从
一、各接产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工作的领导,认真执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各项制度,严格签发程序,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工作有序、规范进行。
二、孕产妇保健单位和接产单位应强化落实《出生医学证明》知情告知工作,在医院公告栏或其他醒目位置公开《出生医学证明》申领有关规定、具体政策和所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在孕产妇首次建卡或入院分娩时,告知其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有关事项,出院前接产单位应要求婴儿母亲向本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产访人员在产访时发现新生儿未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应督促及时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当年签发率要求达到98%以上。
三、市妇幼保健院和各接产单位应制定完善《出生医学证明》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出入库登记制度、签发和报废制度、证件和证章管理等)和工作流程;指定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印章,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盖章;要明确专人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将《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及相关资料按首次签发、换发、补发分类进行归档,永久保存,严禁资料遗失、污损。接产单位管理人员名单应报市妇幼保健院备案。
四、市妇幼保健院和各接产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规范签发《出生医学证明》,使用省统一的《出生医学证明》申领登记表、《出生医学证明》申领须知等;《出生医学证明》录入后要认真核实信息内容,减少因毁损、打印或填写错误而作废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废证率控制在1%以内。
五、市妇幼保健院要加强对全市接产单位《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工作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并落实整改措施。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转让、外借、擅自调拨、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出具虚假证明。如有违反上述情况者,一经查实,将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嵊州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2.嵊州市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流程
3.嵊州市出生医学证明报废报告单等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