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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医疗卫生管理活动中重要文书与信函送达和寄递工作的通知

2021-06-03 嵊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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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卫生局文件

 

嵊卫〔2012〕81号


关于规范医疗卫生管理活动中

重要文书与信函送达和寄递工作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规范医疗卫生管理活动中重要文书与信函的送达和寄递行为,保障管理相对人权利,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现就医疗卫生管理活动中重要文书与信函的送达和寄递工作要求如下:

一、医疗卫生管理活动中重要文书与信函的送达和寄递工作事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如未按法定程序和规范要求及时、准确、快速送达或寄递当事人,导致当事人诉权缺失,易引发行政管理不作为或程序不到位等诉讼行为。局机关各科室、各医疗卫生单位要高度重视医疗卫生管理活动中重要文书与信函的送达和寄递工作,确保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收到与自身权益密切相关的医疗卫生管理重要文书或信函,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与当事人自身权益密切相关的重要文书或信函的送达,能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签收的,原则上要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签收;当事人委托他人代为签收的,需要出具当事人的委托授权书,并在委托授权书上注明代为签收何种文书或信函的内容和权限。

三、下列重要文书或信函在无法直接送当事人签收的情况下,不得使用平信等方式寄递,应当使用邮政特快专递(EMS)进行寄递。

(一)行政处罚类文书:相对人提供材料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检验结果告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卫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通知书、处罚决定书、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等。

(二)行政强制类文书: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行政控制处理决定书、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取缔决定书等。

(三)行政许可或非许可审批类文书:卫生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卫生行政许可材料补正通知书。

行政许可事项包括以下12类: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放射诊疗许可、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医师执业注册、乡村医师执业注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许可、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非许可审批类事项包括以下9类:西医医疗广告初审、中医医疗广告初审、护士执业注册初审、医疗机构义诊备案;放射工作人员证、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单位备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初审、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生产能力初审等。

(四)行政复议类文书: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等。

(五)其他重要文书或信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送达书、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伤残等级鉴定送达书、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经济补偿通知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提供(补正)材料通知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终)止鉴定通知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卫技人员职称晋升、评审及执业医师认定审核材料;卫生计划财务重要统计、财务报表;重要信访件的书面答复等可能涉及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重要信函。

四、重要文书或信函在邮政特快专递寄递时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寄件人应规范填写邮政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在详情单内“件品名”栏中必须填写寄递的重要文书或信函名称及数量。

(二)寄件人应当自寄递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邮政寄递部门索取证明当事人签收、并由邮政部门盖章确认的回执。

(三)邮政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寄件人存联)、邮政部门出具的当事人签收证明、送达当事人签收的回执等凭证材料,由负责寄递的科室或者医疗卫生单位相关科室保存,随同办理事项的文书档案一同存档,保存期限与办理事项档案的保存期一致,无明确规定期限的原则上不少于5年。

(四)重要文书或信函在邮政部门特快专递寄递时遇当事人拒绝签收并退回寄件人的,可采用公证送达的形式予以送达。

五、各医疗卫生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订相关重要文书与信函送达和寄递工作规定或办法。

   

O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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