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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审计局文件
嵊审发〔2012〕35号
嵊州市审计局
审计整改督查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审计整改督查工作,督促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对象及时整改审计查证问题,落实审计意见建议,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问效问责办法》以及省审计厅、绍兴市审计局实施国家审计准则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整改督查的事项包括:
(一)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处理处罚事项的执行情况;
(二)要求被审计单位自行纠正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的情况;
(四)纪检、检察、公安、财税以及其他主管部门对审计移送处理事项采取措施的情况;
(五)上级领导对审计报告、专题报告、审计要情、审计信息等批示要求整改事项的办理、落实和采取措施的情况;
(六)其他有关事项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三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当督促被审计对象及时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期间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已经整改的,应当在审计报告中表述有关整改情况。
第四条 审计组应当在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果文书规定的整改时间内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对象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形成审计组检查报告。跟踪检查被审计对象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应当取得相关证明材料,作为审计组检查报告的附件。审计组检查报告报审计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第五条 实行审计整改问题销号制。审计机关对审计结果文书所列审计查证问题逐条记录在案,在被审计单位整改并经审计组检查核实后予以销号。如审计组在跟踪检查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对象和其他有关单位超过规定期限未整改、整改不彻底的情况,应及时向审计机关负责人汇报。审计机关及时研究,依法采取措施敦促整改。
第六条 实行审计整改督查回访制。业务科室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科室审结项目实施审计整改督查,对审计结果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回访。各业务科室于每年5月末和11月末,汇总整理各审计项目整改情况,形成整改情况汇总书面资料送局审计整改监督部门。
第七条 实行审计整改督查情况台账管理制。审计局审计整改监督部门于每年6月15日和
第八条 实行审计整改督查工作目标考核制。审计整改事项的跟踪检查情况列入全局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审计整改是审计项目实施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开展年度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和优秀审计项目评选时,要对审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九条 严肃纪律严格督查。对拒绝、拖延整改或弄虚作假的被审计单位,可提请上级主管机关或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审计整改不力和不按时报送处理结果的单位,可提请有关部门予以通报。
第十条 本制度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