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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卫生局文件
嵊卫〔2013〕8号
嵊州市卫生局面关于调整食品、饮用水、公共场所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
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和《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省卫生厅《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卫发[2009]186号)等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要求,结合本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调整的要求,对我市食品、饮用水、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作相应调整,具体规定如下:
一、体检对象
本市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公共场所等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
二、体检内容
1.宾馆、旅店、美容美发、酒吧、咖啡馆、茶座、歌舞厅、公共浴室、按摩足浴、游泳场(馆)等行业的从业人员健康体检项目为:内科、皮肤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甲型病毒肝炎抗体、戊型病毒肝炎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梅毒螺旋体抗体(RPR)、大便三线培养(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霍乱弧菌)和胸部X光透视。
2.除上述行业以外的食品、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项目为:内科、皮肤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甲型病毒肝炎抗体、戊型病毒肝炎抗体、大便三线培养(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霍乱弧菌)和胸部X光透视。
三、体检机构
体检机构应具备市卫生局认定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定点机构资格,其中全市宾馆、旅店、美容美发、酒吧、咖啡馆、茶座、歌舞厅、公共浴室、按摩足浴、游泳场(馆)等行业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
四、卫生知识培训
在市食安办未明确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有关规定之前,为方便从业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在体检对象知情同意下,由体检机构开展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
五、体检发证
各体检单位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体检结果,体检结果合格者发给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后应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后发给培训合格证。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应有体检单位盖章。
六、体检培训收费标准
体检收费执行《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标准(见附件1),为减轻从业人员负担,适当减免体检费用,宾馆、旅店、美容美发、酒吧、咖啡馆、茶座、歌舞厅、公共浴室、按摩足浴、游泳场(馆)等行业的从业人员体检统一收费109元/人次,上述行业以外的食品、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体检收费92元/人次。培训收费执行物价管理部门制定下发的规定。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人员,其体检、培训费用按有关规定予以减收或免收。
七、有关要求
1.各体检单位应当在收费处等场所公示健康检查项目内容、程序及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除规定项目外,不得擅自增加检查项目,不得向受检人员再收取挂号费、门诊诊疗费、健康证明工本费及其它费用,同时应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的收费发票。
2.各单位要建立培训、发证、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和程序,对承担体检和培训的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加强对体检和培训工作的质量管理。要合理安排体检时间,方便群众体检。要做好体检情况汇总统计,并于每年7月5日前、次年1月10日前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半年、全年工作报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后报市卫生局公共卫生科、卫生监督科。
3.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定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的格式及卫生知识培训、考试内容。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与原有关规定不相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食品、饮用水、公共场所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收费标准
2.食品、饮用水、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
告知书
3.食品、饮用水、公共场所从业人员预防性健
体检工作报表
嵊州市卫生局
2013年1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