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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嵊州市黄泽镇委员会文件
泽委〔2013〕15 号
关于开展农村党员先锋指数考评管理工作的
实 施 方 案
各片总支、行政村党支部: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强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推动农村党员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4号)、省委组织部《关于全面实施农村党员先锋指数考评管理的指导意见》(浙组通〔2012〕63号)、市委组织部《关于在全市农村党员中开展先锋指数考评管理工作的意见》(嵊市组〔2013〕49号)和党内有关规定,决定在全镇开展农村党员先锋指数考评管理工作。
一、实施对象
全镇农村党员(含预备党员)。其中对年老体弱卧床不起、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党员,征求本人意见后,经村党组织研究,可不列入被考评对象。
二、考评标准
按照有利于党员教育、管理和作用发挥的原则,根据党员在学习提高、服务群众、创业致富、遵纪守法、弘扬正气等方面的带头示范行为设置先锋指数定期公开考评,促使党员切实增强主体意识,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党员先锋指数考评主要包括民主评议和现实表现认定两方面,设置党员先锋指数总分为100分,其中民主评议为50分,现实表现认定为50分(正向指数10分、反向指数40分),依据《党员民主评议工作办法》和《党员现实表现认定办法》,以党支部为单位组织实施。
三、方法步骤
党员先锋指数考评管理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政策性、程序性很强,按照基础指数民主评议、正反向指数现实表现认定、一票否决调查核实、全程公示监督等程序,每年组织一次,主要分九个步骤实施。
1.宣传发动。各村党组织要成立党员先锋指数考评工作领导机构,召开会议,研究制定工作方案。通过各种途径深入宣传,使党员明确开展党员先锋指数考评管理工作的意义和方法步骤。
2.调查摸底。各村党组织对农村党员要进行认真调查,全面了解党员的分布、工作动态和思想状况,准确掌握党员数量及外出党员情况,梳理出有违法违纪及其他严重破坏党员形象的党员情况,作为审核、认定党员现实表现的重要依据。
3.发放通知。各村党组织要通过发放书面通知、电话联系、发布公告等方式,要求所有党员(包括预备党员)在首次民主评议前,到所属党组织填写《党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并签署党员承诺书。确实未能通知到的,村党组织需书面向镇党委说明情况。
4.进行民主评议。各村党组织要根据《党员民主评议工作办法》,召开支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由村党员先锋指数考评工作小组组长主持会议,驻村指导员参加会议并监督指导。
5.现实表现认定。各村党组织要按照《党员现实表现认定办法》,对党员2012年来的现实表现进行认定(今后每季度进行一次认定),由村党员先锋指数考评工作小组负责实施,驻村指导员到场监督指导。
6.考评得分公示。村党员先锋指数考评工作小组汇总党员的民主评议、现实表现认定得分和一票否决情况,填写《党员先锋指数考评综合得分表》,报镇党员先锋指数考评领导小组审核后,在民情微群和各村党组织的党务公开栏中公示3天。公示期间,对得分有异议的,可向镇党员先锋指数考评领导小组出具相关证据并提请复审。
7.提出拟定等次。村党员先锋指数考评工作小组根据党员先锋指数考评情况拟定出优秀党员、先锋党员、合格党员、警示党员和不合格党员等五个等次。优秀党员在先锋党员中产生,结合年度评优工作确定;先锋党员在考评得分90分以上中产生,人数占比一般不超过党员总数的15%;60-89分为合格党员,60分以下或者本文件另有规定的,为警示党员;连续两年考评为警示党员或者本文件另有规定的,为不合格党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