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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财 政 局
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嵊州市支行
嵊州市监察局
嵊财预执(2013)86号
关于做好预算单位银行账户
年检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日常管理,推进银行账户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根据《嵊州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嵊财预执〔2013〕8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决定开展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截至
二、年检准备
(一)预算单位应对本单位所有银行账户的设立和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并按银行账户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全面清理。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1.检查是否将所有银行账户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且由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具体负责管理;
2.清查不符合《办法》及其他银行账户管理有关规定设立的银行账户;
3.清查未经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开设的银行账户;
4.清查未经人民银行核准的基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二)经检查,存在下列情况的,年检申报时应向市财政局提交书面说明:
1.将按有关规定收取的预算资金和财政拨款转为定期存款或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信用担保的;
2.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的;
3.出租、出借、转让银行账户的;
4.其他违规问题。
(三)自查出的违规、无资金往来、到期或其他情况应予撤销的银行账户,应作销户处理;未经审批的银行账户,应补办审批手续。
三、年检方式及时间要求
(一)年检方式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均应通过金财工程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具体操作可参照网内公告《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用户手册》。
国库集中支付单位要在系统中如实填报《预算单位基本情况年检申请表》(附件1)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附件2),打印并加盖公章后与其他年检资料一并报送主管部门;在主管部门按银行账户管理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进行预审并填写意见之后,由预算单位报送市财政局银行账户年检办公室;无主管部门的,系统填报后直接报送市财政局银行账户年检办公室。
非国库集中支付单位有主管部门的,向主管部门报送年检资料,由主管部门在系统中代行填报。主管部门在对这些单位进行代行填报时,需先填写《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基础资料报送表》和《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操作人员报送表》,将这些单位的具体信息报送市财政局银行账户年检办公室,由财政局在账户管理系统中维护相关信息,并赋予主管部门对这些单位账户管理系统的操作权限,最后再由主管部门在系统中对这些单位代行填报、打印并预审,加盖公章后由预算单位将已经过预审的年检资料报送市财政局银行账户年检办公室。
非国库集中支付单位无主管部门的,直接到市财政局银行账户年检办公室进行系统填报,同时报送其他年检资料。
(二)年检时间
年检时间为
1.
2.
四、年检申报资料
(一)基本情况年检
1.按规定签章的《预算单位基本情况年检申请表》;
2.加盖公章的预算单位基本情况证明文件复印件:
(1)单位成立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登记证;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
(二)银行账户年检
1.按规定签章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
2.以下加盖公章的开立银行账户相关文件复印件:
(1)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2)资金专户管理的相关文件(专用存款账户申报,如基建账户申报在建基建项目的发改委立项批准文件,工会、党费等在《办法》中明确专户管理的银行账户除外);
(3)有效期内的贷款合同(一般存款账户申报);
(4)其他必要文件。
3.资金往来证明材料:加盖公章的最近有发生额月份的银行存款对账单复印件。
4.销户材料:
(1)《预算单位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附件3);
(2)加盖公章的自查或其他情况撤销银行账户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等销户材料复印件。
五、工作要求
(一)各预算单位要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提高对年检工作的认识,认真组织本部门、本单位的银行账户年检工作,及时、完整地进行年检申报。
(二)主管部门在做好本级银行账户年检申报工作的同时,要指导、督促、代理所属基层预算单位按规定及时做好银行账户年检申报,确保本次年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各预算单位要根据市财政局签发的《预算业单位银行账户年检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对存在问题的银行账户及时进行处理及纠正,并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反馈财政部门。
(四)年检申报资料报送
1.报送地点:市财政局银行账户年检办公室(市财政局预算执行局);
2.联系人及电话:王勇江,联系电话:0575-83331119;
钱 莉,联系电话:0575-83034529。
六、年检问题处理
(一)对未经审批开立的银行账户,须说明原因,补办审批手续,经审批不予保留的一律撤销;
(二)存在下列按《办法》规定应予撤销而未撤销的账户,须办理销户手续:
1.银行账户在开立后1年内未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
2.银行账户使用期满的;
3.预算单位被合并,被合并单位银行账户应全部撤销,资金余额应转入合并单位的同类账户,销户备案手续由合并单位办理;
4.预算单位合并组建一个新的预算单位,各单位原账户应全部撤销,重新开立银行账户;
5.预算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被撤销的,按相应的政策处理其银行账户资金余额,并按规定撤销其银行账户;
6.基本建设项目已竣工决算且项目资金结算完毕的;
7.专项资金使用完成的。
(三)同一性质或相似性质的银行账户,须予以归并,进行分账核算,将待核销账户内的资金按规定划转并办理销户手续;
(四)因业务变化不需要继续保留的银行账户,须办理销户手续;
(五)对需要变更或撤销的账户,预算单位应及时至开户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六)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按本通知要求报送年检资料的,市财政局视情暂停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操作权限;
(七)对银行账户年检发现的问题,预算单位在限期内无故不按照银行账户管理有关规定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意见通知书》进行处理和纠正的,市财政局将视情暂停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操作权限,或会同人民银行嵊州市支行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应追究预算单位有关人员责任和银行机构有关人员责任的,移交市监察局和相关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预算单位基本情况年检申请表
2.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
3.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
嵊州市财政局 人民银行嵊州市支行
嵊州市监察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