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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嵊州市民政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6-03 嵊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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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民政局文件

 

嵊民字〔201338

 

 


嵊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嵊州市民政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企事业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

现将《嵊州市民政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使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规定认真贯彻落实,不断提高民政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全面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嵊州市民政局

2013917       

 

 

嵊州市民政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针对民政专项资金政策性、及时性、针对性、专用性强和涉及面广的特点,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政专项资金审批、分配和监督检查工作,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使用安全,根据国家关于民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抚恤补助优待资金、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补助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救灾救济资金、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移民资金、社区建设资金、社会化养老补助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涉及民政工作的所有专项资金。

第三条  民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要遵循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借用或改变用途(项目)使用。

第四条 民政部门负责全市民政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工作,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民政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民政专项资金是党和政府解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急需的保障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其规定的使用范围支出,严禁用于其它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合的支出。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主要用于解决城乡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

抚恤、补助、优待资金主要用于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优待政策的落实。优抚对象自然减员结余的资金可用于解决优抚对象的医疗和生活等方面的困难补助。

救灾救济资金主要用于灾民基本生活保障,解决因自然灾害造成的自身难以克服的临时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社会捐赠资金除用于上述用途外,还可用于捐赠人指定的与救灾直接相关的用途和其他直接用于救灾方面的必要开支等。

集中供养资金主要用于农村五保对象的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的保障需要。

退役士兵安置补助金主要用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和城镇退役士兵及转业士官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费。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主要用于城乡困难群众重病、疑难病、慢性病等的医疗救助。

移民资金主要用于解决库区外迁移民的生产、生活困难和后期扶持。

社区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城乡社区建设的政策补助。

社会化养老资金主要用于养老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及项目的政策补助。

惠民殡葬资金主要用于指定殡葬基本服务项目的补助。

 

第三章 民政专项资金的审批、分配管理

 

第六条 民政专项资金使用审批和分配,必须遵循规定,严肃政策,严明纪律,不得擅自简化、弃舍手续,杜绝暗箱操作、人情违规审批、分配等现象的发生。

第七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审批与分配为:(1)本人申请;(2)村(社区)入户调查核实;(3)村(社区)民主评议;(4)张榜公示;(5)乡镇(街道)、管委会审核;(6)市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每月核准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补助标准后,从市低保金专户中拨付资金。

第八条 优抚资金使用审批与分配: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省市有关政策等规定,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生活补助的参战参试人员、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和烈士子女等对象的抚恤补助由民政局负责审批。民政局每年核准享受抚恤补助的对象及标准,报市财政局拨付。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民政局根据各乡镇(街道)、管委会现役义务兵实际人数,拟定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列入预算,各乡镇 (街道)、管委会按优待花名册负责兑现到户。

第九条 救灾救济资金使用审批与分配:根据民发〔199955号《关于加强救灾款物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根据各乡镇(街道)、管委会上报的灾情,由业务科室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经局班子会议讨论通过,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将救灾资金及时划拨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第十条 集中供养资金使用审批与分配:(1)由村民小组登记五保对象名册;(2)乡镇(街道)民政办审核;(3)乡镇(街道)、管委会审定;(4)市民政局审批发证;(5)业务科室按供养标准编制资金分配方案,敬老院建设资金由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核拨资金。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安置资金使用审批与分配:市民政局负责审核退役士兵档案,在核准符合安置政策、人数的基础上,按照市政府规定的安置补助标准,报市财政局并由市财政局分别拨付到市民政局和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农村退役士兵安置补助资金由乡镇(街道)、管委会兑付到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补助资金由市民政局直接兑付到人。

第十二条 城乡医疗救助金的审批与分配:(1)本人申请;(2)所在村、社审核后乡镇(街道)、管委会民政办登记;(3)乡镇(街道)、管委会审核;(4)在救助对象所在村组公示;(5) 市民政局(市医疗救助办公室)审批后再公示7天后核拨。即时救助资金按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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