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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2021-06-03 嵊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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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嵊地税政(2013)66号


 

嵊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嵊政[2013]120号)精神,保障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执行到位,现将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一、自201311日起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和年税额标准按《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嵊政[2013]120])文件执行。

二、2013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为分三次缴纳,纳税期限分别为201362011202014430

对按《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级次范围的通知》(嵊政[2012]57号)规定的征收标准计算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上半年应纳税款在2013620日前申报缴纳,下半年应纳税款在20131120日前申报缴纳;对按《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嵊政[2013]120])规定的征收标准与嵊政[2012]57号规定的征收标准之间的差额部分税款,在2014430日前申报缴纳。

三、2014年起,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仍按原办法执行,即在每年的620日前和1120日前各申报缴纳当年应纳税款的百分之五十。

四、本公告自201311日起实施,嵊地税政[2007]97号《转发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级次范围及税额标准的通知》中的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同时作废。

特此公告。

 

 

                    嵊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1月19

 

 

  嵊州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3年11月19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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