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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金庭镇委员会
金委〔2014〕34号
关于深入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整治的
实施意见
各村及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省、嵊州市关于“五水共治”工作部署,扎实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整治,切实改善农村水环境和人居环境,现就推进我镇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整治目标
2014年完成上东江、金庭江以及村级河道、村饮用水水源附件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的清养、关停工作。完成限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设施化改造。
二、整治原则
整治过程中要始终坚持以下五项原则:一是坚持“清养关停与转型升级相结合”的原则;二是坚持清养关停与“三改一拆”相结合的原则;三是坚持干流治理与支流治理并重的原则;四是坚持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相统一的原则;五是坚持畜牧业治污与美丽乡村建设相适应的原则。
三、整治措施
1、划定嵊州市金庭镇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非禁养限养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非禁养限养区。禁养区范围:①上东江、金庭江堤岸两侧50米范围内,村级河道 20米范围内;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③市区规划建成区、集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500米范围内;④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范围内,市级以上文物和历史遗迹保护区的核心区范围内;⑤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禁养区域。限养区范围:①上东江、金庭江堤岸两侧100米范围内,村级河道 50米范围内;②风景名胜区、文物历史遗迹保护核心区外周边500米范围内;③集镇规划控制区内除禁养区外的区域为限养区。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它区域为非禁养限养区。
2、畜禽养殖场清养关停补偿政策和污染治理补助政策。按嵊政【2014】24号《嵊州市畜禽养殖场清养关停补偿政策》执行。为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市政府设立统一的污染减排专项资金,对全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整治实施专项补助。重点对列入整治范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分年度按计划限期完成污染物治理并达标进管或通过实施农牧生态循环工程实现排泄物“零排放”。
3、加快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公共处理池建设。我镇根据嵊政办〔2013〕188号文件精神,在5月底前完成病死动物无害化公共处理池建设。
4、严格执行畜禽养殖准入审批制度。严禁在禁养区、限养区内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在非禁限养区内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选址必须符合我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等要求,经当地村的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由村民委员会和金庭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办理用地和环保等审批手续,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
四、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镇长为组长,副书记为副组长,农业副镇长和金庭镇农办相关人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畜禽污染防治相关工作任务,列入我镇对各行政村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
2、明确工作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金庭镇人民政府是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各级“河长”是河道两侧禁、限养区整治工作的责任人,负责辖区内畜禽禁养和分类治理的组织实施工作,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推进、帮扶引导和社会稳定等工作。
3、加强线办合作。城建、农业、信访办公室按照职责,依法对金庭镇畜禽养殖违法占地、违法排污、侵占河道、违章搭建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做好清养、关停养殖户的维稳工作,做好专项资金的落实和监管工作。
中共金庭镇委员会
2014年4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