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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金庭镇委员会
金委〔2014〕56号
关于下发《金庭镇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行政村:
为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根据市委、市府农村股改有关文件精神与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订了《金庭镇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现下发给你们,希各村按实施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并圆满完成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任务。
附:1.《金庭镇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2.金庭镇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流程;
3.金庭镇农村集体股份份制改革工作联系表。
中共金庭镇委员会
2014年10月11日
附1
金庭镇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
工作实施方案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是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内在需要,是创新农村经营管理体制和分配制度的又一重大举措。为此,根据市委办发[2014]96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保护农村经济组织和成员合法权益为核心,构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管理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体系为主要内容,建立农村集体资产、资金和资源运营管理新机制为基本要求,积极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全面实现村经济合作社成员对集体资产享有长久化、定量化、物权化权利,为加快形成城乡一体化发展的体制、机制,促进城乡融合与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奠定基础。
(二)目标任务。我镇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社改革,力争用两个月时间全面完成市下达的股改任务。通过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设立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立“权利到人、权跟人走”的现代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实现集体产权股份化、收益分配股红化、运行管理规范化。
二、基本原则
在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中,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原则。资产量化的对象、标准和方式等,要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公平公正,阳光操作。
(二)明确权属、依法依规原则。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操作,明确界定集体资产权属,划分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资产量化其范围为集体经营性资产。
(三)权利到人(户)、股权固化原则。原则上不设集体股,量化资产股权直接设置到户,量化到人;股权量化到户(人)后,由股份经济合作社向持股股东出具股权证书,日后原则上实行增人不增股、减人不减股。
(四)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选择广大农民群众普遍接受的改革方式和操作办法,平稳有序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
三、股权管理
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的股权,由股份经济合作社向持股成员(股东),以户为单位发放由市统一印制的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证。股权确定后,原则上不随人口增减而变动。量化到人的股权份额是今后享有股利分配的依据。
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加强记名股权证的管理,建立股权档案,登记股权转让、股利分配及股额变动等情况,并定期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
股份经济合作社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规范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运作和管理,要努力组织好各项收入,把控好各项支出。在收益分配中,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关系,依法纳税,提足积累。年终财务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须经“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并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金庭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执行。
股份经济合作社业务上接受农经站和市农经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市农村审计监督中心审计监督。目前,大部份股份经济合作社尚处资本积累阶段,还未具备股份分红条件,可暂不分红。
四、实施步骤
农村股改工作,从10月中旬开始到11月底结束,分准备、实施、总结三个阶段进行,具体运作要把握和抓好如下时间节点与工作环节:
(一)建立组织(10月11日—13日)。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利益关联度高。为使股改工作顺利开展,各村要按股改要求,成立股改工作实施小组,由村党支部书记任组长,村支委、村委会、社管委、村监委、村报账员等为成员,明确任务,责任到人,确保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有序、平稳推进。
(二)宣传培训(10月14日—15日)。各村召开村“三委会”会议,讲明股改其意义和必要性,在统一村干部思想认识的基础上,对农村股改进行全面部署,并拟定工作计划。同时要及时召开社员(村民)大会或代表会议,传达贯彻省、绍兴市有关股改文件精神,宣讲股改相关政策,使农村广大群众能较好地掌握股改政策和方法,进而确保这一工作有条不紊进行。
(三)清产核资(10月16日—31日)。各村组建清产核资专业队,以2010年“三资”清理登记为基础,统一进行资产清理,盘点核实,建立台账。在清产核资过程中,对村“三资”不处置、不评估、不纠缠。清产核资情况经社员(村民)代表大会认定后,在村务公开栏公布。
(四)界定成员(10月23日—31日)。依照《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规定和宽接收、广覆盖的原则,首先进行人口摸排,以户为单位编制人口情况底稿,经核对无误后由户主签字确认,然后进行成员界定。享受集体资产股份的基本对象为符合或保留《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社员条件的人员;不得享受集体资产股份的包括:截止日已经死亡的人员,已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事业单位编制的干部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其他未明确的对象,由股改实施小组提出初步意见,并经社员(村民)充分讨论、酝酿后确定。
(五)制定方案(11月1日—6日)。在广泛征询社员(村民)代表、党员代表意见的基础上,依据清产核资和成员界定的结果,结合本村实际拟定改革实施方案。清产核资、成员界定、改革实施方案提交社员(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向金庭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张榜公布并实施,同时报市农业局备案。
(六)股权设置(11月7日—15日)。以“人口股”为主,“农龄股”为辅,原则上不设集体股,但可适量预留部分股份,用于解决股改后的遗留问题。其中“人口股”指股份合作制改革时实际在册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按政策享受本村待遇的人),占比原则上不少于60%;“农龄股”指自实行第一轮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股份合作制改革止,其间参加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年满18岁(含18岁)以上成员。股东分社员和非社员两类,具有人口股的为社员股东,享受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股份分红权益;不具有完全人口股或只享受农龄股的为非社员股东,仅享有股份分红权益。股权坚持“权跟人(户)走”,生不增、死不减、可继承,可在村股份制经济合作社内部转让。
各村股改须按照批准后的实施方案进行操作,核定的股权,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3天,经审查无误后,编制股东清册,建立股东股权台账,填写发放股权证。
(七)构建组织(11月16日—20日)。召开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章程、建立社员股东(代表)会议制度和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考虑届中因素,首届股东代表、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分别由原村经济合作社社员(村民)代表、社管员、村监委直接过渡产生,原则上由村党支部书记(村经济合作社社长)担任董事长,村监委主任任监事会主任。讨论通过和确立的《章程》、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张榜公布。
(八)变更登记(11月21日—25日)。股东(代表)会议完成预定事项后,经金庭镇人民政府批准,原村经济合作社改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报市农业局审核备案,并由市政府依法颁发《浙江省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证明书》。各村凭证明书办理股份经济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证,开立或变更银行账户、刻制印章、领购票据。原村经济合作社不再保留。
(九)总结归档(11月26日至11月30日)。完成股份制改革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对股改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决议、人口摸排情况、实施方案、章程、股东名册等资料进行全面整理归档,并报镇和市农业局备案。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领导。成立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乡镇(街道)主职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片长及相关人员为成员,全面负责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改制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村要建立以村党支部书记为组长的股改实施小组,下设四个工作小组,即政策宣传组、清产核资组、人员界定组和后勤服务组,任务分解,责任到人。以确保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二)强化监督。“三资”服务中心要履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职责,加强对农村股份合作制改制村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折股量化等环节的指导和监管。
纪委应对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中出现的贪污、挪用、私分和虚报损失、低价变卖、转移资产、放弃债权等造成集体“三资”流失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法律和法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三)严格考核和奖惩。为有效推进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将从本级财政拨出专项资金,为股份合作制改革提供经费保障。同时,对工作扎实、成效明显、群众满意的村给予一定奖励。
附2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流程
完成时间 | 工作内容 | 工作要求 | 上报资料 | 责任人 |
10月17日 前 | 1、召开三委会; 2、召开第一次村民(社员)代表会议(实到代表超过应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会议有效,“同意票”得票率超过实到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有效。以下同) | 1、传达贯彻股改有关文件精神,讨论商定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 2、建立 村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实施小组; 3、商讨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股份量化方案,确定“人口股”、“农龄股”设置比例,其中“人口股”占比 %(不得小于60%),“农龄股”占比 %; 4、“人口股”股权享受截止日为:2014年10月31日 时;“农龄股”股份享受起止日期为: 年 月 日24时(以本村实施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日为准)—— 2014年10月31日24时; 5、张贴第一号公告。 | 1、上报《关于要求开展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的请示》; 2、上报《关于近期开展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决议》; 3、上报村股改实施小组名单; 4、第一号公告上墙并拍相片。 | 村股改工作实施小组、联系村干部(驻村指导员) |
10月17日 至 10月31日 | 1、 清产核资; 2、 人员界定。(人员界定及农龄统计应遵循的原则另行发放) | 1、 开展 “三资清查”。清查核资组,在当地“三资”办指导下做好清产核资; 2、 开展人员界定: (1)、以组为单位,开展人口调查,填制《人口调查摸底调查登记表》、《人口调查情况汇总公示表》; (2)、调查表要有户主或户内成员签字、调查人员签字; (3)、如遇特殊情况,做好记录,待调查结束后汇总,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 1、《清产核资表格》; 2、《人口调查摸底登记表》复印件; 3、《人口调查情况汇总公示表》。 | 清产核资组 村实施小组(清查核资组) 联系村干部(驻村指导员) |
11月1日 至 11月8日 | 1、 完善清产核资; 2、 完善《人口调查摸底登记表》,汇总各类特殊情况; 3、 召开村三委会会议; 4、 于 11月6日、 11月 7日二天召开第二次村民(社员)代表大会。 | 1、 召开村三委会成员会议: (1)、对清产核资、人员界定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统一思想汇总情况,提交村民代表大会决议; (2)、商议本村股改实施方案。 2、 11月3日(4日)张贴第二号公告:关于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方案(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第一号公示关于人口摸底情况公示; 3、 11月6日(7日)召开第二次代表大会,审核通过清产核资、人员界定;表决通过本村股改实施方案; 4、 11月6日(7日)张贴第三号公告及第二、三号公示。即三号关于正式实施改革实施方案公告、二号“三资”清查情况、三号关于社员资格与可享股权确定情况公示。 | 1、公告、公示上墙相片; 2、上报《关于要求审核同意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方案的请示》; 3、第二次代表会议决议; 4、上报村股改实施方案。 | 村实施小组 联系村干部(驻村指导员) |
11月9日 至 11月20日 | 1、对公示张贴后村民反映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如需村民代表表决通过的,须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2、做好召开股份合作制成立大会前的准备工作; 3、召开第三次三委会、村员(股东)代表暨股份合作制成立大会。 | 1、对公示张贴后村民反映的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如需村民代表表决通过的,须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再次张贴修正后公示); 2、11月11日(12日)张贴第四号公示,即第四号股份经济合作社关于股东确权情况公示; 3、起草修改本村股份合作社章程; 4、做好召开股份合作制成立大会前的准备工作(筹备报告、主持词); 5、11月18日(19日)召开第三次村民(社员)代表大会暨股份合作制成立大会; 6、11月18日(19日)张贴第四、第五号公告,即:第四号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会议公告、第五号股份合作制首届股东代表大会公告。 | 1、公告、公示上墙相片; 2、第三次代表会议决议; 3、上报本村股份合作制章程; 4、首届股东代表、董事会、监事会名单; 5、村经济合作社公章。 | 村实施小组 联系村干部(驻村指导员) |
11月21日 至 11月25日 | 1、 办理变更登记; 2、 建立相关档案。 | 1、 经金庭镇批准建立股份经济合作社,报市农业局审核备案后,由市政府颁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证明书,凭证明书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 2、 对改革的有关文件、决议、实施方案、章程、股东名册等重要归档资料全面整理成册,并报金庭镇备案。 | 村实施小组 联系村干部(驻村指导员) |
附3
金庭镇农村集体股份份制改革
工作联系表
序号 | 村名 | 片负责人 | 镇联系领导 | 联络员 |
1 | 新合村 | 王政鹏 | 许贤勤 | 尹伟亮、王正勇、 王天安、魏 乐 |
2 | 济渡村 | 童雪英 | 姚镇江、毛正祥 | |
3 | 华堂村 | 竺 海 | 周 程、吴铃琳、 周正阳、王马根、 吕仁荣、钱 丹 | |
4 | 金庭村 | 宋贤为 | 李 军 | 商哲恒、姚国振、 王亚玉、操肖科、 姚金东、王仁樟 |
5 | 灵鹅村 | 徐友林 | 李永卓 | |
6 | 欢潭村 | 董建国 | 王 宾、单凯凯、 姚国来 | |
7 | 晋溪村 | 张东鸣 | 黄苗华 | 竺鑫东、王锡东、 陈 莹、俞露娜 |
8 | 后山村 | 陈红威 | 邢晓东、陈泽烽、 王锡焕、丁鑫丽 | |
9 | 高龙村 | 张少雄 | 童亨法、竺焕龙、 王良云、张巧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