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嵊州经济开发区(浦口街道)
管理委员会文件
嵊开浦〔2014〕141号
关于湛头、无底丼自然村水利工程建设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方案
各有关村、(社区):
因嵊州市经济开发区(浦口街道)的湛头、无底丼自然村分别涉及黄泽江整治工程、四明江综合整治工程等水利工程建设(以下简称市水利工程建设),需要对工程范围内的房屋实施拆迁。参照《嵊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嵊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相关政策,结合本地段拆迁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本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事务工作委托嵊州市城镇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承办。
二、拆迁范围:以湛头、无底丼自然村水利工程建设需要,在工程红线范围内需要拆迁的所有房屋及附属物(具体以拆迁红线范围为准)。
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合法性和房屋使用性质应进行确权认定和结果公示:
1、认定确权的时间界限:
2、建筑面积应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发《房屋所有权证》的应当具有其他合法有效证件予以确认。使用性质应按《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批文明确的用途为准。
3、超过批准使用年限的临时建筑,不予确权。
4、无《房屋所有权证》的建筑面积计算以《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占地面积和层次为基础进行核实,层次最高以三层计,三层以上(含阁楼)不计入确权面积。
四、拆迁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原则上不予以补偿,但为考虑拆迁实际,如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签约并搬迁完毕的,按重置评估价予以补助。搬迁补助费、周转过渡费、奖励费一律不得享受。如在规定期限内未拆除的,逾期依法强制拆除。
五、房屋建筑面积确权由经济开发区(浦口街道)管委会的干部会同村干部组成确权小组,统一负责对被拆迁房屋面积的确权工作。房屋确权面积应在拆迁范围内上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如对确权有异议的,应重新审核并公布结果。
六、拆迁安置户和安置宅基地的确定:
1、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和嵊州市私人建房政策,符合审批条件的建房户由所在村申报,经济开发区(浦口街道)管委会审核,经土地管理部门核实并上墙公示无异议后,作为签订协议和安置依据。世居房同样按一户一宅原则予以认定和安置(不办理审批手续)。安置房建造免缴配套费。
2、安置宅基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安置方式为双联户安置,每户宅基占建筑面积约
3.为照顾老年居住困难的实际,拆迁范围内凡年满60周岁以上(以本方案发文日期为准)的老年户可安排半宅宅基,但不办理审批手续。
4.安置房地块的“三通一平”和安置房建成后区域内房屋室外的道路硬化、给排水、电力、通信、绿化的工作由所在村负责申报办理,安置房建造期2年内的水费、电费及建设所需的经费由经济开发区(浦口街道)管委会统一负责解决。
5. 新建房屋的标高、外墙立面、屋面等应严格按规划设计建造,建房审批时每户需缴纳保证金2万元(不计息),待新房建成验收合格后予以退还,未按规定建造的没收保证金。
七、符合宅基地安置的补偿
1、房屋及附属物价格以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核定并经核对无误后作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的依据。
2、装修价值,采用评估保底政策。对合法产权,按确权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给予补偿。如被拆迁人认为补偿不合理的,可由同一家评估机构按实评估补偿,评估后的价值为最终结果。
3、搬迁补助费:按住宅每户2000元计发,所拆迁房屋每户确权建筑面积超过
4、周转费:本拆迁范围内周转过渡房原则上以投靠亲友自行解决,自行解决周转过渡房的,周转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确权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计发。周转过渡期,按14个月计发,如超过安置宅基地规定交付时间的,按超期实际月份补发。
5.为保障安置工作顺利进行,对新建安置房进行造价补助,补助标准按一户一宅,每户安置宅基面积
八、有土地使用证面积的补差,证载面积大于安置面积部分按每平米2000元计算。
九、拆除非住宅的房屋参照《嵊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奖励
1、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约、搬迁的按确权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00元。
2、争先签约奖。在不同的争先签约时间内签约的每户以3万元至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3.对签约期限、搬迁期限、争先签约期限以开发区(浦口街道)管理委员会另行通知的时间期限为准。
嵊州市经济开发区(浦口街道)管理委员会
经济开发区(浦口街道)党政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