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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财政局
嵊州市粮食局 文件
嵊财企(2014)157号
现将《嵊州市省级粮食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嵊州市财政局 嵊州市粮食局
嵊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嵊州市省级粮食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粮食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0〕215号)的有关要求,为强化资金导向作用,规范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金分配使用原则
补贴资金的分配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择优引导、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条 资金使用范围
1.粮食批发市场和区域性粮食物流中心公共服务平台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
2.储备粮油仓库维修改造、设备购置、绿色储粮技术应用等确保储备粮油安全的项目。
3.粮油购销、深加工龙头企业产业结构升级、技术装备提升等有利于企业做大做强的项目。
4.引进外省大型粮油企业在我市建设粮食加工线、粮油仓储设施等产销合作项目。
5.其他有助于确保我市粮食安全的项目。
第三条 资金的分配
由市财政局和粮食局按规定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单位申请的项目择优扶持。主要考虑项目总投资额度、实际实施情况、社会效益等因素。如有两个以上的项目同时进行补助的,则按总投资额度的一定比例分配。
第四条 资金的使用与监管
1.市财政局会同粮食局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2.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财务处理,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自觉接受财政、粮食局的监督检查,项目完成情况在次年5月底之前报市财政局备案。
3.专项资金必须用于规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专款专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骗取、挪用和截留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