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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经济开发区(浦口街道)
管理委员会文件
嵊开浦〔2014〕149号
关于嵊州市经济开发区(浦口街道)土地
开发项目及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
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行政村(社区):
为切实加强开发区(浦口街道)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与土地开发项目的实施与管理,调动各村对土地开发与农整项目工作的积极性,规范各部门的工作职责,经开发区(浦口街道)管委会研究决定对本开发区(浦口街道)实施的土地开发项目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以下管理与奖励办法。
一、明确职责
1、开发区(浦口街道)城市管理局:负责项目的立项申报、规划设计、预算及招投标;配合开发区国土所做好施工过程中的技术指导与质量监督。
2、相关工作片、驻村指导员及项目涉及村干部:负责项目区政策处理,确保工程按时开工,要求在项目招投标后一个月内完成全部政策处理工作。
3、施工单位:要求在中标后一个月内进场开工,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全部工程,质量达到验收标准。
二、工程款项支付
(一)、土地开发项目
1、青苗及地上物补偿款:按验收新增耕地面积每亩5000元包干给村。工程招标后按立项新增耕地面积一次性支付给村,实际验收新增耕地面积减少10%以上的,按实际面积结算并在项目间接费中扣除。
2、项目间接费:按实际验收新增耕地面积每亩1000元支付给行政村。
3、后期管护种植补助:按验收面积每亩500元补助给村,村必须在验收前,在全部区域种植当年性农作物。不种植的不予补助。
4、工程款:开发区(浦口街道)按上级规定做好规划设计预算,进行公开招标,中标单位根据工程完成情况按规定向开发区(浦口街道)申请支付。中标单位进场施工,完成地上物清表后预付中标价的30%的启动资金,工程量完成60%以上时再支付20%,工程完工通过上级验收,完成决算审计后,付至审计价的90%,其余10%作为质量保证金,一年期满无质量问题的一次予以结清。
5、奖励费:
(1)各项目所在村应及时做好项目区政策处理工作并协助施工单位顺利进场开展施工,项目在立项之日起10个月内通过上级验收合格的奖励村集体每亩2000元(按验收新增耕地面积计);项目在立项之日起12个月内通过上级验收合格的奖励村集体每亩1000元;12个月以上通过验收的不作奖励。
(2)村主职干部:实际验收新增耕地50亩以上并在立项之日起12个月内完工通过验收的,每个项目奖励村主职干部共10000元;超过12个月的减半,实际验收新增耕地50亩以下并在立项之日起12个月内完工通过验收的,每个项目奖励村主职干部共6000元,超过12个月的减半。
(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
1、青苗及地上物补偿款。根据地上情况按新增耕地面积包干给村,有房屋需拆迁的,按实际验收新增耕地面积每亩9万元,无需房屋拆迁的每亩6万元。按上级拨付比例拨付,通过上级验收合格后一次结清。
2、项目间接费。按实际验收新增耕地指标面积每亩2万元包干给村。工程通过上级验收后一次付清。
3、后期管护种植补助。按验收面积每亩500元补助给村,村必须在验收前,在全部区域种植当年性农作物,不种植的不予补助。
4、项目指标由村自用的面积,青苗及地上物补偿款与项目间接费均减半结算。
5、工程款。工程采用两种方式实施,一由开发委作为业主,统一设计、预算、公开招标,由中标方按要求施工,工程款由开发委直接支付。二是由涉及村集体组织施工,由村集体组织施工的按验收新增耕地面积每亩1.5万元包干使用。
6、奖励费。按期完成工程并通过验收的,按实际验收面积,奖励村干部每亩1500元,不按期完成工程建设的减半。该奖励费由村根据项目、工作人员具体工作情况进行分配。
嵊州市经济开发区(浦口街道)管理委员会
经济开发区(浦口街道)党政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