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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财政局文件
嵊财行(2014)202号
转发《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差旅费等
公务活动费用开支管理规定有关问题
解答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解答(一)的通知》(浙财行〔2014〕19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解答(二)的通知》(浙财行〔2014〕25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浙财行〔2014〕55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差旅费等公务活动费用开支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浙财行〔2014〕9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相关通知精神,为便于平稳执行,省内差旅伙食补助及公杂费包干政策由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择机确定执行时间。为此,经研究决定,我市自2014年11月1日起,工作人员省内出差期间,伙食补助费按财政部公布的浙江标准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公杂费按有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按每人每天60元标准包干使用,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按每人每天30元标准包干使用。
附件: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解答(一)》的通知
2.《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解答(二)》的通知
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
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差旅费等公务活动费用开支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嵊州市财政局
嵊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浙江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解答(一).doc
浙江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解答(二).doc
浙江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解答(三).doc
差旅等公务活动问题解答浙财行.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