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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绍政发〔2014〕4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12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4〕28号)精神,现将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更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参保范围
具有我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今后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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