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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金庭镇委员会
金委〔2015〕29号
关于转发《中共嵊州市委组织部关于做好新形势下规范和加强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的
通知》的通知
各村党组织(总支):
现将《中共嵊州市委组织部关于做好新形势下规范和加强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组织基层党组织认真学习,并在今后工作中贯彻执行。
中共金庭镇委员会
2015年5月15日
| 中共嵊州市委组织部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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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市组〔2015〕16号 |
中共嵊州市委组织部
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新形势下规范和加强发展
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市级机关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党组织:
现将《关于做好新形势下规范和加强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基层党组织认真学习,并在今后工作中贯彻执行。
中共嵊州市委组织部
2015年2月28日
关于做好新形势下规范和加强发展
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程序,提高发展党员工作水平,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各级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各党委(党工委)要根据实际,充分考虑年龄结构、性别比例、知识结构、综合素质等情况,研究制订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规划,并严格按规划培养和发展党员。每年发展的党员数一般不超过本党委(党工委)党员总数的1.5%,实行《入党志愿书》编码管理制度。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 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发展党员范围
第四条 农村党支部要积极贯彻“在农村实用人才中培养农村党员,把农村党员培养成农村实用人才,在农村党员人才中培养农村基层干部”的“三培养”原则,原则上发展户籍在本村的对象入党,重点发展有文化、有一技之长、能带头致富并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优秀分子,公开选拔的村委干部、村民代表、年轻后备干部和群团等配套组织优秀分子。
第五条 吸收现任村支委干部三代以内亲属入党的,实行提前报告审查制度,任期内接收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的,由村(社区)党组织报主管党委(党工委)审查同意。同时村支委干部不得担任其入党介绍人(培养人)。
第六条 两新组织党支部发展党员,必须是在企业有连续两年及以上劳动工龄的正式职工(有正式劳动合同及由企业交纳养老保险等相关用工证明)中发展。重点发展两新组织经营管理骨干、技术科研骨干和生产一线青年职工骨干。
第七条 市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党支部要做好知识分子特别是高知识群体的党员发展工作,加强在教学科研、学术带头人和技术能手等各类人才中发展党员工作。
第八条 城市社区党支部重点发展公开选拔的社区干部。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确定
第九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十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党支部对提交的入党申请书及附件材料、申请人的资格等进行初步审查,并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建立登记卡,并报主管党委(党工委)备案。各主管党委(党工委)要建立《入党申请人员名册》,并及时输入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
流动人员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第十一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党支部要组织召开会议,对培养教育一年以上的入党申请人进行民主推荐。一般有以下三种形式:
1.党员推荐会。一般以召开党小组会议或党员大会的形式进行推荐。
2.团组织推优会。一般以召开团员大会的形式进行推荐,根据推荐结果,由团支部书记以书面形式向支委会推荐。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团组织推荐。
3.党内外代表推荐会。召开由村级组织成员、群团、民兵等配套组织负责人、党小组组长、村民组长等参加的民主推荐会,参会人数不少于20人。会议先由入党申请人汇报思想、学习和工作等方面的情况,经代表充分发表意见后,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推荐,推荐结果当场公开。
其中农村(社区)党支部必须召开党内外代表推荐会,党员推荐会和团组织推优会由各地按实际情况安排。
第十二条 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由支部大会)讨论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初步人选。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由支部大会)应在推荐票超过三分之一的入党申请人员中,讨论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初步人选。由支委会讨论确定的,应向支部党员大会通报,并报主管党委(党工委)备案。
第十三条 推荐产生的入党积极分子初步人选,党支部要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其中,户籍在农村的入党申请人要接受户籍所在地村党(总)支部、片党总支部和乡镇(街道)有关线、办关于遵纪守法,执行计划生育、城建、土地等政策及参与宗教、迷信、邪教、集体信访等情况的综合审查。审查的相关负责人要分别在《入党申请人前五年综合情况调查表》上出具意见并签字或盖章。
第十四条 经综合审查合格的由党支部以统一样式《关于拟确定XXX同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公示》在本单位(村、社区、企业)的公开栏等场所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工作地、户籍地(居住地)不一致的须实行双向公示。
第十五条 主管党委(党工委)派专人参会指导民主推荐会和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由支部大会),对入党积极分子名单、推荐结果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综合审查合格、公示无异议的,发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名册》,并及时输入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章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
第十六条 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主要任务是:
1.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2.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3.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4.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七条 主管党委(党工委)要统一组织不少于3天(或不少于24个学时)的入党积极分子集中培训。入党积极分子应参加入党积极分子考试,考学合格后的成绩有效期为3年。
第十八条 入党积极分子要经常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一般每年至少以书面形式汇报一次。党支部培养联系人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全面的考察,并向党支部汇报情况,及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主管党委(党工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继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五章 发展对象确定
第二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考学考绩合格的,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由支部大会)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集体讨论确定发展对象(由支委会讨论确定的,应向支部党员大会通报),主管党委(党工委)须派人参会指导。其中,户籍在农村的入党积极分子要在集体讨论之前再次接受户籍所在地村党(总)支部、片党总支部和乡镇(街道)有关线、办关于遵纪守法,执行计划生育、城建、土地等政策及参与宗教、迷信、邪教、集体信访等情况的综合审查。审查的相关负责人要分别在《入党积极分子考察期内综合情况调查表》上出具意见并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一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为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2.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3.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4.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5.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二条 确定为发展对象后一个月内,党支部要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凡是未经过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连同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自传、《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思想汇报、民主推荐材料及其他政审证明材料一并报主管党委(党工委)预审。
第二十三条 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和基本方法。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其中:
1.农村党支部对外出工作的发展对象,如有固定工作单位的,政治审查时要向其工作单位党组织进行外调。由工作单位党组织填写思想、学习和工作等表现情况(未设党组织的单位要由行政部门出具材料)。在嵊州市外工作的发展对象,由主管党委(党工委)统一进行函调。
2.两新组织党支部的发展对象,要有户籍所在地行政村(社区)党组织的书面政审意见。户籍在市外的发展对象,由主管党委(党工委)向其户籍所在地主管党委(党工委)函调。
3.在市外发展的嵊州户籍党员,入党前必须到原籍所在地进行政审,基层党支部根据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配合出具政审意见,主管党委(党工委)要对政审材料签署意见,原件寄回发展地主管党委(党工委),复印件存档一份。
第六章 预备党员接收
第二十四条 讨论发展对象入党前须先进行公示。公示由主管党委(党工委)以统一样式《关于拟吸收XXX同志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公示》进行张榜公示。公示范围、方式和时间等要求按照入党积极分子公示模式。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主管党委(党工委)要派组织委员或组织员调查核实,对尚不具备入党条件的可以继续教育、培养和考察,也可以取消入党积极分子资格。
第二十五条 主管党委(党工委)要对公示后无异议的发展对象进行预审。主管党委(党工委)要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预审合格的,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发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及时指导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
发展对象未来3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六条 发展对象应根据要求,正确填写《入党志愿书》,不得有任何隐瞒和伪造。
第二十七条 经主管党委(党工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委会提交党支部大会进行讨论表决。实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方能开会。主管党委(党工委)要派专人参会指导。大会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形成是否同意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正式召开前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支部大会讨论和票决接收预备党员的一般程序是:
1.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1)支部书记主持并宣布大会的议题和程序;(2)发展对象及介绍人必须到会。
2.宣读发展对象名单:(1)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宣读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名单;(2)负责做好会议记录。
3.发展对象汇报:(1)发展对象宣读《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中自己填写的部分,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2)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4.发表意见:(1)第一及第二入党介绍人依次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2)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5.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代表支委会汇报对发展对象的教育培养、培训考察、民主测评、审查公示情况和确定发展的意见。
6.讨论:(1)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讨论;(2)入党介绍人、支部委员及发展对象,对党员提出的问题认真解答;(3)发展对象谈对大家所提意见的认识及今后的决心;(4)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正式召开前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由主持人在大会上宣读。
7.大会表决:(1)通过监票人和计票人,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2)当场唱计票,宣布票决结果;(3)作出支部大会决议并宣读。
8.大会决议上报:(1)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2)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盖章;(3)将《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附支部大会会议记录在10日内报主管党委(党工委)审批。
第二十八条 主管党委(党工委)审批前要指派组织委员或组织员对《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等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同时,对发展对象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其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主管党委(党工委)汇报。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党工委)审批。
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所属的基层党委,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