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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嵊政〔2...

2021-06-03 嵊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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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嵊州市人民政府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嵊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嵊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3日       

 

嵊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行政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嵊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

突发事件应对决策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对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政府作出的涉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行政决策事项:

(一)编制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编制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二)编制财政预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三)制定涉及经济体制改革、行政体制改革等方面的重大政策;

(四)制定资源开发利用、土地管理、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五)制定或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

(六)决定重大的国有投资和建设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

(七)决定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决策遵循科学、民主、依法的原则,以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为决策法定程序。

第五条  决策信息的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决策程序

 

第七条  决策事项通过下列途径提出:

(一)市长、副市长依照各自职责提出决策事项;

(二)市政府各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其职责向市政府提出决策事项;

(三)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经市长或副市长批示后交由市政府所属部门、有关单位进行研究。经研究认为需要决策的,向市政府提出决策事项。

通过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提出决策事项的,须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并报请市长同意。

第八条  决策方案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制订并提请审议。决策承办单位依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市长、副市长提出的决策事项,按照政府部门职能确定决策承办单位。涉及多个部门或者因职能交叉难以确定决策承办单位的,由市长、副市长指定;

(二)市政府各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的决策事项,提出单位或者有关政府部门为决策承办单位;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经研究列入决策事项的,由市长、副市长指定决策承办单位。

第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决策方案的起草和论证工作。

决策承办单位可自行起草决策方案,也可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起草决策方案。决策方案草案应当包括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执行部门、决策跟踪评估计划等内容。

起草决策方案,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和分析决策事项所涉及的信息。对较为复杂或者存在较大争议的决策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起草决策方案,涉及其他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应当进行充分协商或者事先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或者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者新闻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信息发布途径,公告决策方案或者公众关注的相关内容,征求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对涉及相关主体切身利益的决策方案,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以通知、张贴公告、特定地点公示等形式,告知利益相关主体有关决策方案的主要内容,听取其意见。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决策方案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应当进行听证。                                                                                 

听证由决策承办单位作为听证组织机关,听证程序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听证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作出书面报告,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对有关决策事项中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就决策方案的可行性和成本效益等问题进行论证。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地开展论证工作,并出具由其署名或者盖章的书面论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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