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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下王镇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2021-06-03 嵊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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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嵊州市下王镇委员会文件

 

下委〔20156


 

关于印发《下王镇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

制度》的通知

 

各行政村、企事业单位:

现将《下王镇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下王镇委员会

嵊州市下王镇人民政府

2015225

 

 

 

 

 

 

 

嵊州市下王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25印发

 

下王镇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责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集体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嵊州市机关效能责任追究实施意见》的有关精神,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的各站所、村民委员会及所有企事业单位法人和各级安全负责人。

第三条 镇有关站所、村民委员会及企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并对本地区域职责范围内安全事故的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妥善处理负责。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事故包括:

(一)职工伤亡事故;

(二)火灾事故;

(三)交通安全事故;

(四)建筑安全事故;

(五)烟花爆竹物品和化学危险品安全事故;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七)其他安全事故。

第五条 镇所辖区域各行业所属系统内发生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站所、线办、单位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书面告诫、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免职、辞退等效能问责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

(二)对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

(三)在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过程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

(四)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

(五)安全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措施不力而增加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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