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在整个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立法过程中,对不动产登记程序的规定是最重要,也是最关键的问题。只有构建一整套真正便民利民的不动产登记程序,才能有效节约不动产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从根本上保证登记的及时、准确,维护登记簿的公示与公信力,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正因如此,国务院颁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用第三章专章、9个条文对不动产登记的程序作出了规定,占整体条文数的1/4。之后国土资源部颁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不动产登记程序中的具体问题作出了详尽的规定。一方面,《细则》第三章“不动产登记程序”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程序中共性的问题,如申请的主体、登记机构查验的内容、实地查看的具体情形、公告的方式与内容、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的发放情形等。这些规定适用于所有依申请的登记;另一方面,《细则》第四章“不动产权利登记”和第五章“其他登记”,分别对各种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更正登记和查封登记等四类其他登记的具体程序,作出了详尽而细致的规定。
《细则》关于不动产登记程序的规定,充分体现了便民利民的思想,有效贯彻落实了《条例》第一条“方便群众申请登记”的立法目的。
共享信息,申请更便利
通过信息共享机制确保不动产交易与登记的衔接,方便群众申请登记
在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后,为了更好地衔接不动产交易管理与不动产登记之间的关系,贯彻中央领导“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的指示,《细则》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明确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与不动产交易机构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与交易信息互联共享机制,确保不动产登记与交易有序衔接。不动产交易机构应当将不动产交易信息及时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应当将登记信息及时提供给不动产交易机构。这样一来,群众就无需在不动产交易管理机构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办两道手续。
细化材料,准备更便捷
细化每一类登记的适用情形及申请材料,使群众在申请登记时有章可循
《细则》对每一类具有登记能力的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所适用的具体情形都一一作出了规定。群众依据这些规定,可以非常清楚地知道自己应当申请何种类型的登记。就每一类具体登记类型,当事人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细则》也进行了详细列举。群众在申请登记之前,可以依据《细则》的相关规定,准备齐全相应的申请材料。
平稳过渡,旧证无需换
保证统一登记的平稳过渡,确认原有证书的效力,禁止登记机构强制换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