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农办:
为加强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项目库建设的通知》(浙农计发〔2016〕28号、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明确2017年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范围及要求的通知》和省财政厅等七部门《浙江省农林渔业经营与管理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农〔2015〕55号等有关要求,现就做好2017年省级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补助资金项目储备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及条件
储备项目支持对象为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土地股份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优先扶持跨区域、对农民引领作用突出的大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联合社。储备项目申报条件如下: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工商登记满2年以上;入社成员以农民为主体,出资比例符合《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规定要求;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有比较健全的服务网络,能有效地为合作社成员提供专业服务;生产记录健全,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按照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产权清晰,管理民主,参加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联合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经工商注册登记1年以上;具有一定产业规模,带动地方特色产业发展,为成员提供有效服务,并开展全产业链、全要素型服务;按照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参加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
(三)家庭农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按照《浙江省家庭农场登记暂行办法》登记,并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农业行政部门认定的示范性家庭农场;从事农业生产3年以上;土地流转年限在5年以上并达到一定规模;基本符合家庭经营要求,有资质、有技能、有规模、有设施、有规范、有效益;从事米袋子、菜篮子产业优先考虑。
二、申报扶持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