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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的实施意见

2021-06-03 嵊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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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建筑业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100号)及绍兴市局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统一缴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存对象仅为施工企业,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企业等中介服务机构均不需缴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1、注册地在嵊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主项资质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的建筑业企业按资质等级一次性缴存至市建管局: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免交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一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缴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80万元;二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缴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60万元;三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缴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5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均缴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50万元。主项资质为市政(园林)、水利水电、公路等专业的建筑业企业缴存至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已按规定缴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且经营良好的企业由嵊州市建管局核发建筑业企业诚信证明(附件1),作为绍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开工手续的有效凭证。

  2、注册地在嵊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外、绍兴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在本地区承建工程的,以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筑业企业诚信证明作为办理开工手续的有效凭证。

  3、注册地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外的建筑业企业以企业为单位在我市缴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最高缴存金额不超过120万元。

  4、注册地在绍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主项资质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兼营市政(园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出具已按标准额度在注册所在地建管局缴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后签订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协议(附件2)参与市政(园林)项目投标;注册地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外的主项资质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兼营市政(园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出具按标准额度在项目所在地建管(设)局缴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后签订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协议参与市政(园林)项目投标。

  5、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本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如需动用市建管局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行业主管部门将事件处理结果告知我局后退取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用于支付拖欠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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