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为认真落实省委、市委有关人才政策工作要求,更好保障我市高层次人才落户安居,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高层次人才安居相关政策的通知》(建金监发〔2018〕163号)精神,现就我市进一步落实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的高层次人才租赁普通自住住房,既可按现行政策凭无房证明直接办理租房提取,也可凭无房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及收费票据每年按实际支付的房租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二、高层次人才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没有申请住房按揭贷款的,自购房之日起3年内可以以购房理由每年提取一次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抵扣房票补贴后的购房总价款额。
三、高层次人才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资格条件可缩短为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