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嵊州市工业企业监测分析系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1日
嵊州市工业企业监测分析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嵊州市工业企业监测分析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及时、全面、准确反映全市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整合各经济部门的企业数据,实现信息共享,防范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嵊州市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嵊政〔2013〕6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监测分析系统的建设、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嵊州市工业企业监测分析系统是一个收集、整合、利用市场监管局(食安办)、税务局、商务局、统计局、经信局、供电局、水务集团、人力社保局、国土资源局、各商业银行、法院和环保局等部门的企业信息资源共享平台。
第四条 系统主要服务对象是市委市政府领导,各经济管理部门、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数据提供部门的用户。系统数据仅供用户履职时参考使用,不得用于本职工作以外的其他用途。用户不得将单户企业经营数据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第二章 系统管理
第五条 数据提供遵循“统一管理、分块负责”,数据使用实行“谁查询数据、谁负责保密”。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是系统的监督管理部门。在市政府办公室的领导下,市政府信息中心负责对系统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软硬件维护工作,负责市委市政府用户管理;人行嵊州市支行负责部门信息收集、系统模块功能维护、用户管理等具体工作;经信局(市风险办)协助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的用户管理工作。
第三章 数据报送
第七条 本系统数据由相关部门提供。市场监管局(食安办)、税务局、商务局、统计局、经信局、供电局、水务集团、人力社保局、国土资源局、各商业银行、法院和环保局等部门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向系统提供本部门的最新数据。
各部门报送的信息名称、数据项目名称、数量单位、数据口径、数据性质、报送频度、时间要求和报送方式等详见《各部门报送的数据项目清单》(附件1)。
经市政府办公室批准,数据提供部门、数据项目可随着业务发展需要进行增删。
第八条 数据提供部门要根据本办法要求,及时、完整、准确向系统提供数据。如发现数据缺少或信息虚假等错误,由市政府信息中心负责通知改正。对逾期不报、催报后上报不及时的部门,由信息中心按照市政府督查工作流程提请市政府办公室进行督办。
第四章 数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