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及精神,根据《嵊州市机构改革方案》,按照《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等确定的原则,为平稳有序调整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下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现就我市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现行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嵊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尚未修改或者废止前,调整适用有关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