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嵊州市“污水零直排区”创建工程责任追溯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嵊州市“污水零直排区”创建工程责任追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嵊州市“污水零直排区”创建工程管理,强化责任追究,保证排查和建设工作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嵊州市“污水零直排区”建设行动方案》(嵊政办〔2018〕115号)、《关于加快推进“污水零直排区”建设的通知》(嵊政办〔2019〕31号)等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嵊州市“污水零直排区”创建工程实际,制定嵊州市“污水零直排区”创建工程责任追溯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嵊州市“污水零直排区”创建行动中所涉及的排查检测、设计、建设(整改)、监理等过程中的工作责任。
第三条 创建工程责任主体是指承担创建工作的排查检测、设计、建设(整改)、监理等单位。创建工程开工建设前,各排查检测、设计、建设(整改)、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为本单位负责人。
第四条 创建工程责任追溯是指参与排查检测、设计、建设(整改)、监理单位的责任主体相关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保质期内对排查建设工作承担相应责任。其中,工程的质保期由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文件中加以明确指出,自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之日起算。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嵊州市建设局负责城镇生活小区、乡镇(街道)集镇建成区排水单元创建工程责任追溯;嵊州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城镇、乡镇(街道)集镇建成区其他类排水单元(餐饮、洗发、洗车等涉水“六小”行业以及学校、医院等公建单位)创建工程责任追溯;生态环境嵊州分局负责工业园区类(工业企业)排水单元创建工程责任追溯。
第六条 创建工程各建设主体负责人对“污水零直排区”创建工程负领导责任,建设主体负责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排查检测、设计、建设(整改)、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
排查检测、设计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排查检测报告、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其签字的排查报告或设计文件负责,对因排查检测、设计导致的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建设(整改)单位负责人应对建设工作负责,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和建设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建设(整改)单位负责人对因建设导致的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监理单位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排查检测、建设(整改)工作承担监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