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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政务服务中心“兜底窗口”省级标准化试点的标准化组织机构、标准化工作职责、标准体系、标准化工作任务和内容、标准实施与持续改进和标准化奖励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政务服务中心“兜底窗口”省级标准化试点的标准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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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GB/T 13016 标准体系表编制指南
3.1.1 应成立由嵊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主要领导任负责人的政务服务中心“兜底窗口”省级标准化试点(以下简称“兜底窗口”标准化试点)工作领导机构。
3.1.2 机构负责人应定期召开标准化工作会议,部署相关工作。
3.2.1 应设置专门的标准化机构(部门),统一负责“兜底窗口”的标准化工作。
3.2.2 应在标准化相关部门内配备专职或兼职标准化工作人员,并履行相关职责。
4.1.1 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职责
4.1.1.1 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规章和有关强制性标准。
4.1.1.2 领导本单位的“兜底窗口”标准化试点工作。
4.1.1.3 负责本单位“兜底窗口”标准化试点工作方面重大事项的研究、审议和决策。
4.1.1.4 负责审批标准体系表、标准化管理办法和标准化相关工作规划、实施方案。
4.1.1.5 保障“兜底窗口”标准化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的各项资源提供及时、充分和有效。
4.1.1.6 组织建立和评审“兜底窗口”标准体系,并对“兜底窗口”标准体系的有效运行负责。
4.1.1.7 鼓励、表彰为“兜底窗口”标准化试点工作做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对不认真贯彻实施标准,造成损失的责任者,进行惩戒。
4.1.2 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职责
4.1.2.1 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规章和有关强制性标准。
4.1.2.2 协助组长领导本单位的服务标准化工作。
4.1.2.3 负责参与本单位“兜底窗口”标准化试点工作方面重大事项的研究、审议和决策。
4.1.2.4 负责审核标准体系表、标准化管理办法和标准化相关工作规划、实施方案。
4.1.2.5 保障和解读标准化工作顺利开展的各项资源提供及时、充分和有效。
4.1.2.6 组织建立和评审“兜底窗口”标准体系,并对“兜底窗口”标准体系的有效运行负责。
4.1.2.7 鼓励、表彰为“兜底窗口”标准化试点工作做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对不认真贯彻实行标准,造成损失的责任者,进行惩戒。
4.1.3 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组员职责
4.1.3.1 配合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全面开展和实施本单位的“兜底窗口”标准化试点工作。
4.1.3.2 参与对本单位“兜底窗口”标准化试点工作方面重大事项的进行研究、审议和决策。
4.1.3.3 负责评审标准体系表、标准化管理办法和标准化相关工作规划、实施方案。
4.1.3.4 保障“兜底窗口”标准化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的各项资源提供及时、充分和有效。
4.1.3.5 在分管领域内协调“兜底窗口”标准化试点工作中的问题。
4.2.1 标准化办公室主任职责
4.2.1.1 编制标准化相关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
4.2.1.2 建立和实施“兜底窗口”标准体系,组织编制“兜底窗口”标准体系表文件。
4.2.1.3 确定并组织落实标准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中与本单位相关的要求。
4.2.1.4 组织“兜底窗口”标准化试点的自我评价验收。
4.2.1.5 负责制定、修订标准化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
4.2.1.6 组织“兜底窗口”标准化试点培训工作。
4.2.1.7 负责向标准化工作领导机构提出标准化管理方面的表彰、奖励和处罚意见。
4.2.1.8 负责处理标准化工作领导机构的日常事务工作。
4.2.1.9 负责与外部标准化机构的沟通联络。
4.2.1.10 对各部门实施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4.2.1.11 统一归档管理各类标准,建立标准档案,搜集国内外标准化信息,并及时提供给使用部门。
4.2.1.12 负责国家、行业和地方委托的有关标准的制定和审定工作,组织参加国内、国际各类标准化活动。
4.2.2 标准化专职人员职责
4.2.2.1 负责“兜底窗口”标准体系建立、实施和维护。
4.2.2.2 负责“兜底窗口”标准的整体协调和标准化审查、编号。
4.2.2.3 负责相应职责范围内标准的制定、修订。
4.2.2.4 对各部门“兜底窗口”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3.1 贯彻“兜底窗口”标准化试点要求,负责下达的标准化工作任务在本部门的落实和开展,组织本部门认真执行标准,并及时向标准化办公室反映标准执行中的问题建议。
4.3.2 负责相应职能范围内标准的提出、起草、征求意见工作。
4.3.3 结合本部门实际,在上级标准的指导下,制定本部门内部使用的标准、制度。
4.3.4 负责职能范围内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有效性评价。
4.3.5 配合标准化办公室做好相关标准的培训。
4.3.6 负责相关标准在本部门的贯彻实施、标准文本的管理和标准自查与考核。
5.1.1 标准体系符合国家安全、卫生、环境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5.1.2 标准体系适应“兜底窗口”管理实际。
5.1.3 标准体系突显“兜底窗口”管理的特点。
5.2.1 标准体系框架、标准体系表、标准明细表、标准汇总表和标准文本符合GB/T 13016和GB/T 1.1的规定。
5.2.2 标准文本构成合理、层次分明、内容具体,文字表达准确、严谨、简明、易懂,术语、符号、代号应统一。
5.3.1 标准体系结构合理、结构完整,包括通用基础、服务保障和服务提供三个子系统。
5.3.2 结合实际覆盖主要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包括服务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重要标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具备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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