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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嵊州市集体土地上的企业厂房征收与补偿,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嵊州市实际,城改中心负责起草了《嵊州市集体土地上企业厂房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为使该政策意见更具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7月29日下午下班前向城改中心提出意见建议。
联系人:市城改中心规划建设科 吕杰
地址:龙会路1号(原财税大楼3号楼);
联系电话:81383207;传真:81380823。
嵊州市城市更新改造中心
2019年7月19日
嵊州市集体土地上企业厂房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嵊州市集体土地上的企业厂房征收与补偿,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嵊州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嵊州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上的企业厂房(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物和附属设施设备)。
二、基本原则
集体土地征收与企业厂房补偿应当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政策、依法补偿、保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本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上企业厂房原则上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包括被征收企业厂房土地使用权补偿、房屋价值补偿和停产停业、搬迁补助以及按期签约腾空奖励。
三、明确责任
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为集体土地上企业厂房征收的实施单位。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全市集体土地企业厂房的征收部门,主要负责征收的指导、协调和服务等工作。城改中心配合做好城改范围内集体土地企业厂房征收的相关协调工作。
市发改局、经信局、司法局、建设局、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企业厂房征收与补偿工作。
四、补偿与奖励
(一)土地使用权补偿
对被征收企业厂房的合法土地,按同类地段国有划拨土地权益价扣除相应的征地片区综合地价后进行补偿。
(二)房屋价值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