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一、起草背景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区域节能审查工作是加强节能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控制项目和区域能耗的第一道关卡,对加强能源消费总量、强度和煤炭消费管理,从源头上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倒逼产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2016年12月,国家发改委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4号令),进一步下放节能审查权限,强化过程监督管理。我省分别于2012年3月印发《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浙经信资源〔2012〕169号)、2017年12月印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区域节能审查办法>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17〕1038号)。为适应机构改革节能主管部门主体变化和当前能源“双控”“减煤”新形势的需要,更好地指导各市开展节能审查工作,有必要制定《浙江省节能审查办法》(下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区域节能审查工作。
二、主要内容
《办法》分总则、一般规定、项目节能审查、区域节能审查、验收、事中事后监管、法律责任和附则八个部分、四十一条。
(一)总则。主要明确法定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和经费预算等。《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民用建筑项目除外)的节能审查和地理空间确定、产业定位明晰、能源“双控”目标落实、监管能力保证的高新区、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开发区、省级特色小镇等区域的节能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区域节能审查工作。
(二)一般规定。主要明确节能审查内容、能耗及煤耗平衡方案、办理时限和有效期等。建设单位和区域管理机构应当分别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和区域节能报告,严格落实能耗(煤耗)减量或等量替代措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内容应包括能源(煤炭)消费量、用能(用煤)等量或减量平衡方案等,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区域节能审查意见的内容包括区域能源(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单位GDP能耗控制目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负面清单等,时限应当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