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嵊州市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符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四条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市、乡镇(街道)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的项目;
(四)市政府认定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第五条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六)市政府认定的其他国家融资项目。
第六条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七条 在第六条规定标准以下的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由市属国有企业自行组织发包或者实施,企业应当建立内部控制和管理制度。
第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