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为严格落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规范我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浙江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的通知》(浙移领〔2006〕2号)、《浙江省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扶持人口年度复核工作的通知》(浙移领办〔2017〕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已核定到户到人并登记在册的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人口。移民后期扶持期内,每年开展一次后期扶持人口复核工作。
第二条 动态管理核查重点为以下三类人员,自身份发生变化的下一年度起予以核减,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一)死亡人员;
(二)国家行政机关公务人员、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公职(财政供养)人员;
(三)因犯罪服刑人员。已登记的后扶直补人口被判刑后,其服刑期间不再享受直补资金,刑满释放后的次年可继续享受直补资金,但服刑期间停发的直补资金不再补发;服刑期满释放且户籍转回本地的,应重新上报。
第三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工作坚持实行属地管理、户籍地复核,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年度变化核查工作实行移民村(社区)、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联动核查的工作机制。
(一)市人民法院。根据市民政局提供的移民名单,协助进行信息比对,并提供犯罪服刑人员的移民名单;
(二)市民政局 负责对死亡人员信息进行比对,将核查比对有疑点的移民信息数据反馈给乡镇(街道)进一步核实。负责全市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的复核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各乡镇(街道)开展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年度变化核查工作,负责审核、抽查各乡镇(街道)核查结果;
(三)市人力社保局 根据市民政局提供的移民名单,协助进行信息比对,并提供转为财政供养人员的移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