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一、制定背景
为执行政府采购法,不断推动我市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创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浙江省201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和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9〕1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浙财采监〔2018〕17号)、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嵊政办〔2019〕11号)等规定,结合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的新形势,有力推动“政采云”平台的推广实施,嵊州市财政局发布了《关于继续执行浙江省201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和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嵊财采〔2020〕65号)。
二、政策主要内容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嵊州市集中采购机构为嵊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包括全省卫生系统的部分医疗耗材,全省教育系统的教学仪器设备(不含高教仪器设备)和教学资源开发,全省武警消防部队的技术装备。
(三)嵊州市分散采购限额限额标准。货物、服务类项目:20万元。工程类项目:30万元。
(四)嵊州市公开招标数额限额标准。货物和服务类项目:200万元。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按照我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采购方式变更的审批。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符合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法定适用情形的,可以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但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其他重要规定。明确要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进一步完善浙江“政采云”平台建设;各级采购人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机制,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同时加强对下属单位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和指导。对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须制定相应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加强对本部门实施网上超市和服务市场采购的管理,有效防范廉政风险严格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三、201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与2018年度相比主要有以下区别
(一)适当提高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提高分散采购限额限额标准:货物、服务类分散采购限额限额标准从2018年10万元提高到2019年的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