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政府采购工作,加强采购管理,提高采购效率,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主要适用于预算金额(单项或年度批量采购预算金额,以下同)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且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等政府采购事项。
第三条 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或者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列举的政府采购范围主要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办公消耗用品、专用设备、各类软件、智能化工程、大宗印刷品、物业、软件维护及其他货物、工程和服务。
建筑安装类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招投标法》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上述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确保质量,注重效益。
第六条 政府采购所需资金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涉及到资产购置、会议、培训等行政支出时,应当符合有关的支出标准,不得违反规定超标准采购。
二、采购职责
第七条 局建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采购工作小组,采购工作小组设在局办公室,局办公室主任兼任采购工作小组主任,局办公室副主任(负责财务)和具体采购项目经办科室(单位,以下同)负责人为成员。
第八条 具体采购事项由采购工作小组负责指导管理,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分解落实采购工作责任:
信息化建设(含机房硬件、软件和维护费、网络费等)、办公货物类采购(含办公电子设备、耗材等)为局办公室;服务类采购为需提起服务外包的业务科室。各经办科室应会同采购工作小组根据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
第九条 采购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采购工作有否按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执行;
(二)审查确定符合“三重一大”规定范围的政府采购预算和具体采购事项。
(三)协调处理采购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处理采购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条 采购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各科室的政府采购业务工作,审查采购计划、组织采购活动实施;
(二)负责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或者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的采购方式的申报;
(三)组织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且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的采购方式申报、采购询价、谈判工作、签订合同等;
(四)组织人员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督促供应商按规定提供售后服务。
(五)按照规定收集整理采购项目台账资料,按照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报批列支采购费用。
三、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且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工程、服务等采购活动,由采购经办科室报经局业务分管领导、采购工作小组(财务)审批后可实施自行采购,并由采购工作小组会同经办科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或者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等采购活动按本办法第三条执行,具体为:
(一)采购金额2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通过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二)集中采购目录内2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除协议采购外),因特殊原因急需采购的,由采购科室经报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按规定报经局政府采购办批准后,可实行自行采购。
(三)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经办科室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采购工作小组同意后,以局名义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凡列入(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委托市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五)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外,且预算金额20万元(含)以上的,可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方式采用法定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四、采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