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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嵊州市工程建设小额中介服务机构...

2021-06-03 嵊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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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嵊州市工程建设小额中介服务机构考评管理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嵊州市工程建设小额中介服务机构考评管理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招投标效率,加强对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营造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小额服务类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对进入嵊州市从事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小额中介服务的机构,按照本意见进行考评管理。

第三条 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结合本意见制定相应类别中介服务机构的考评管理制度并实施考评管理。已有相关考评制度的,可不再制订。

某一类工程建设小额中介服务项目(以下简称中介服务项目)两次集中招标的间期一般为一个考评周期。特殊情况需变动的,由主管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第四条 中介服务机构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主管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调查认定并依法依规作出责令限期整改、一定期限内暂停承接我市国有资金投资工程中介服务业务、纳入诚信记录“黑名单”等处理。

中介服务机构发生考评制度规定扣分情形的,主管部门应及时作出考评扣分。

第五条 各建设单位对中介服务机构具体项目的服务规范、质量、效率等内容进行综合评价,评分等次为:91-100分为优秀,81-90分为良好,71-80分为合格,70分及以下为不合格。

第六条 专业性的服务评价可以采用中介机构互评互审、专家评议等多种方式。

第七条 主管部门对中介服务机构作出的影响其承接业务的行政处罚或者行政监管措施,应在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报给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政务服务中心应在收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上网(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布。

建设单位应在每个服务事项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该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评分表(附件1)报送给主管部门和市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报送经催促后仍不及时报送的,予以通报批评。

主管部门在下一次中介服务项目集中招标前,分类别将中介服务机构本考评周期的考评情况表(附件2)报送给市政务服务中心上网公布。

第八条 中介服务机构一个考评周期内的考评分,由主管部门考评扣分和建设单位评分(各建设单位评分的平均值)两部分组成,按满分100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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